男文員認管武判囚4月 官:伸縮棍是犀利武器可致嚴重傷害

港聞
更新時間:17:50 2021-03-30
發佈時間:17:47 2021-03-30
29歲男文員在去年7月1日在北角被警員截停及搜出一支伸縮棍,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被告於高危日子及區域管有武器,並形容涉案伸縮棍為「犀利嘅武器,可致人嚴重傷害」,故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

羅官指,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曹廷熙與示威活動有關,但伸縮棍本質屬攻擊性武器,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有非法用途。而案發當日即7月1 日,在社會上屬「不穩定日子」,被告被捕的地方在北角,形容該處為「有麻煩的區域」,被告於高危日子及區域管有武器,可致他人嚴重受傷,故認為監禁屬恰當刑罰。

控方把控罪從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案情指,案發當晚6時許,警方巡邏至案發地點,看見約10名戴口罩人士聚集,聚集人士見到警車後散去。警員其後截停被告,並搜出涉案伸縮棍。

控罪指,被告曹廷熙報稱文員,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福蔭道與電氣道交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法庭記者:王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