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被控煽動等罪 戴啟思提《國安法》矛盾遭官叫停陳詞

港聞
更新時間:20:00 2021-03-31
發佈時間:18:30 2021-03-31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分成三案提控。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申請終止聆訊,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案件早前已定於5月10日開審。

陳官今朝甫開庭便表示,根據辯方的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加控譚串謀罪,是為了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質疑控方此舉是濫用司法程序及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並認為被告得不到公平審訊,故申請終止聆訊。

辯方在陳詞中亦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及更清晰的控罪詳情,及其選擇控罪的細節等,但陳詞把三項申請混為一談。

陳官要求辯方修改陳詞內容,釐清各項申請,案件押後至下午3時續訊。

辯方下午提交修定文件,將申請分為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申請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今午先處理第三項申請。

戴啟思指出,譚得志面對的三宗案件中均包括發表煽動文字罪,而此控罪屬《國安法》第41條中的可公訴罪行,並屬《裁判官條例》中必須移交高等法院原訟處理的案件,可見控罪非常嚴重,必須由陪審團陪同審理,故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他又認為,控方聲稱發表煽動文字罪只是簡易程序罪行,並加控譚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圖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是取巧的做法。

然而周天行反指,譚並非被控違反國安法,加上發表煽動文字罪並無「可公訴罪行」字眼,故根據《刑事程序訴訟條例》,此控罪不屬可公訴罪行,並否認律政司做法取巧。

戴啟思今午陳詞時,一度提到《國安法》條文矛盾,且並非在香港草擬。隨即遭陳官叫停陳詞,直指這是政治陳述,法庭不會接納,希望大狀專注於法律爭議,不要離題,並謂:「我尊重你是資深大律師及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請你遵守規則」。案件押後至4月9日,屆時陳官將就此議題作出裁決。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現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首案被控今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4罪;次案中,譚得志被控在今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7罪;第3宗案件,譚得志被控在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及在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3罪。

聆訊由陳廣池法官處理,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代表譚得志,律政司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建立時間:09:00
更新時間: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