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新鴻基達協議3年建馬灣公園二期 翻新作藝術村

港聞
更新時間:22:29 2021-03-31
發佈時間:22:24 2021-03-31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
政府今日公布已簽立批地文件以象徵式地價批地予新鴻基全資擁有的馬灣公司,以發展及營運馬灣公園。為確保公園第二期能按時落成及整個公園得到良好管理,政府亦已與新鴻基簽立一份補充協議和一份管理協議。

政府與新鴻基在1997年6月簽署項目協議,訂明在馬灣島推行各項發展項目,包括興建公園。

在整個馬灣公園的批地文件簽立之前,公園第一期的重點設施即「挪亞方舟」多功能中心與頂層酒店,在2008年12月起以象徵式租金的短期租約開始營運。公園第一期的其他主要設施包括「大自然公園」及「太陽館。項目協議沒有訂明第二期發展的細節和落成日期。政府的計劃是在與新鴻基就第二期發展達成共識後簽立整個公園的批地文件。

政府與新鴻基經過磋商,現時已經就公園第二期的落成以及整個公園的財務和管理安排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公園第二期發展將會按城市規劃委員會在2014年核准的公園總綱發展藍圖,集中保育、修復和翻新馬灣舊村,以活化再用。馬灣的舊村屋會翻新作藝術村,提供藝術工作室、工作坊、零售、以及餐飲地方。歷史遺跡,包括天后廟、九龍關紀念碑和碑石、以及「梅蔚」石刻,均會被保育。雙方亦同意公園第二期將會在批地日期起計3年內建成。

發展局表示,政府期望公園第二期早日落成,並有助促進本地及非本地旅遊業。

公園是一項不賺取商業利潤的社區計劃。公園第一期以及待第二期落成的整個公園是由馬灣公司以自負盈虧和商業可持續原則營運,而任何營運的盈利均會回撥予公園。

整幅公園用地將會以單一批地批予馬灣公司,批地日期追溯至2008年12月31日,批地期限至2029年12月30日,並收取象徵式地價,符合公園作為不賺取利潤的社區計劃性質。按照一貫政策,政府會在接近批地屆滿日期時及在政府和新鴻基雙方同意下再考慮續期與否。

新鴻基須在批地日期起計三年內完成和開始運作公園第二期;新鴻基最多可以動用5,735萬元作興建公園第二期。該5,735萬元是公園發展的開支上限10.3148億元中未動用餘額。新鴻基將自行承擔所有超出5,735萬元的第二期建築費。

新鴻基已付還政府一共3.4051億元的利息。新鴻基亦已向政府退還基礎建設費用所節省的280萬元以及因減少為受影響私人土地業權人興建的鄉村式屋宇數目而節省的3,576萬元。

雖然公園第一期營運至今一直錄得虧損,馬灣公司已同意成立一項儲備金,以保留任何經扣除合理營運成本的純利,而儲備金只供維修、保養及改善公園之用。最終的儲備金結餘在批地年期屆滿後須付還政府。出於善意,新鴻基將注入2,100萬元到儲備金。

馬灣公司的董事會人數將擴大至10人,其中5位成員須由政府提名。由政府提名的董事的職責包括監察馬灣公司的表現、確保馬灣公司妥善營運並履行其職責,以及在興建、管理和營運公園方面保障公眾利益。

新鴻基作為馬灣公司的母公司提供了一項「公司擔保」,若政府根據批地文件行使權力重收公園用地,或根據管理協議行使權力接手維修及或營運公園,須按政府要求支付補救馬灣公司任何違約情況的預計費用上限為7,000 萬元。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
政府與新地達成馬灣公園第二期協議。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