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法律團體倘變政治團體 張國鈞:政府可收回監管權

港聞
更新時間:06:38 2021-04-07
發佈時間:06:37 2021-04-07
香港法律專業團體擁有自我監管權,惟近來有聲音關注,部分業界及團體未能保持專業、過分參與政治,例如早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甫上任便提出推動政府修訂《港區國安法》。前律師會會長蘇紹聰說,法律界近來有討論若律師團體變成政治團體,是否仍適合擁有自我監管的權力。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認為 ,若律師團體以講政治為主,未能保障整個社會利益,政府可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管,包括收回自我監管權。

前律師會會長蘇紹聰表示,近日法律圈內討論,若現在擁有自我監管權的律師團體變成政治團體,他們是否仍適合繼續擁有自我監管的權力。他續指,律師團體理應是一純專業的團體,應該政治中立,如果他們被政治團體控制了就不再是政治中立,亦不應給予自我監管的權力。如果不適合有自我監管權,可參考其他國家做法,由國家機構或者地區政府的律政機關來監管,又或者由一獨立運作的機關來負責。

蘇紹聰:應是純專業團體

就判斷律師團體是否應有自我監管權力的過程,蘇紹聰說,有關監管權是來自法律的,如果有市民認為這些專業團體已經變質,可向政府或立法會反映,因法律界對公眾提供服務的特權是需要受監管的,而律政司或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都可調查團體是否需要改變監管權。

立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張國鈞亦指,近日大律師公會換主席事件,社會有人質疑公會變成政治組織,因此就議題帶起了輿論,雖然大律師公會常以專業身分就一些政治議題發表意見,例如不支持「一地兩檢」,但總會以「法律」包裝行為,難以界定或爭論大律師公會是否過分參與政治或變成一個政治團體。

他認為,要改變目前自我監管制度,不一定需要投訴個案或啟動調查,目前由《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管整個行業,亦賦權予律師團體自我監管,政府可因應情況,透過修訂上述條例,隨時收回有關權力。收回權力後的監管工作,可由政府部門代替,又或由政府成立獨立的法定組織處理,建議組織內可有業內人士、非業界人士及政府官員。有關做法與地產代理監管局相似,在紀律聆訊時都有機制規定有業界人士在內,避免不理解業內運作去作規管等問題出現。

至於是否只收回大律師公會一個團體的權力,或是收回整個行業所有團體的權力,張國鈞說這是一個政治問題,個人認為若做一半、不做一半將較奇怪。

謝偉俊:外國自我監管愈來愈少

同是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謝偉俊表示,專業自我監管是一種尊重和信任,而近年行業自我監管在外國的趨勢是愈來愈少,例如英國的律師亦開始由政府成立的法定機構監管。他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的言論是擺明挑戰《國安法》,若繼續有關言行將拖累公會位置,甚至整個專業的位置。律師團體應主要談論法律意見和行業福利,不參與政治,但目前大律師公會常就政治事件作評論,未能在政治及法律觀點間取得平衡,他認為這種趨勢十分危險。

全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