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探討大律師事務與律師合併

港聞
更新時間:06:41 2021-04-07
發佈時間:06:39 2021-04-07
除了討論政治不中立的律師團體是否仍適合擁有自我監管的權力,法律界亦探討可否讓大律師跟事務律師在某程度上混業經營,甚至合併監管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以配合世界發展潮流及解決目前業界面對的專業問題。曾任香港律師會理事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曉峰指出,要求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合併的聲音存在多年,不過近來因大律師公會及政治原因,令更多人關注,並有熱熾討論。

曾任律師會理事的陳曉峰認為,律師會一方面需為會員謀福利、另一方面要管理會員操守,兩項工作或存在衝突。不過他不認同外界質疑管理過程中或出現利益衝突的可能性,例如當律師會理事會換屆時,希望爭取連任的人會否「鬆章」,亦會有人質疑自我監管會否導致過分包庇同行之嫌。

陳曉峰指合併惠及客戶

陳曉峰又以英國為例,指外國都有合併大律師及事務律師的趨勢,而香港早前曾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擴大了部分事務律師的出庭發言權,以「訟辯律師」(solicitor advocate)的身分為公眾服務,申請「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他認為有關發言權有很大空間可再放寬,甚至可考慮索性將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合一。

至於將監管兩者的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合併可解決甚麼問題?陳曉峰指,現時大部分大律師都是個體戶,有關業務運作透明度較低,合併後兩者在生意及操守上可有更多監管。他並指出,合併後最直接受惠的將是客戶,將降低法律訴訟的費用。另改革會有助經驗尚淺的訟務律師不怕流離失「所」,有「瓦遮頭」生活便安穩,減低被想歪了的機會。

全文刊《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