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強迫症困擾女子搶警槍圖自轟 待索精神科報告還押
更新時間:18:29 2021-04-07
發佈時間:16:01 2021-04-07
發佈時間:16:01 2021-04-07
33歲女子於今年2月在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一名軍裝警員的佩槍,當場遭制服後,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再訊,女子承認一項企圖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徐綺薇主任裁判官指自殺都有機會令他人受傷,因為有機會走火,不能忽視案件嚴重性。案件押後至4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及一份感化官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黃綺婷報稱任職侍應,她被控於2021年2月9日,在東涌順東路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警員劉仲平(譯音)的警槍。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原在理工大學修讀設計,但因成績不佳輟學。另被告無案底,長期受強迫症及焦慮症問題困擾,須定期到精神科覆診。被告在案發前遭僱主指責工作表現不理想,情緒低落,因而欲搶槍自轟。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想傷害自己,沒有意圖傷害其他人或公共財產。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在大嶼山北警署門外,遭被告突然從後搶去警員腰間的手槍。被告一度成功搶去手槍,但隨即被警員搶回及制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唔開心,我想自轟。」
法庭記者:劉安琪
被告黃綺婷報稱任職侍應,她被控於2021年2月9日,在東涌順東路大嶼山北警署外,搶去警員劉仲平(譯音)的警槍。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原在理工大學修讀設計,但因成績不佳輟學。另被告無案底,長期受強迫症及焦慮症問題困擾,須定期到精神科覆診。被告在案發前遭僱主指責工作表現不理想,情緒低落,因而欲搶槍自轟。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想傷害自己,沒有意圖傷害其他人或公共財產。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在大嶼山北警署門外,遭被告突然從後搶去警員腰間的手槍。被告一度成功搶去手槍,但隨即被警員搶回及制服拘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唔開心,我想自轟。」
法庭記者: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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