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仔「私了」清路障女子認暴動 官指案情嚴重判入教導所賠$3000

港聞
更新時間:11:54 2021-04-08
發佈時間:11:19 2021-04-08
示威者於去年5月發起遊行,抗議港府推行《國安法》。當日1名中年女子在天后清理路障時,遭示威者「私了」。涉案17歲男學生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於區域法院判刑。姚勳智法官指案情嚴重,但考慮到被告非領導者角色,背景良好,判被告入教導所,並下令被告須在兩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港元。

被告黃顥賢,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被告原本還面對一項傷人罪,則獲法庭批准擱置於檔案,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僅16歲,原本將來打算報考消防員,現知已不可能。被告此次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事後感到十分後悔,願意對事主作出部分的賠償。

姚官判刑時指,案發地點與非法集結的崇光百貨有些距離,參與的人數較少,但仍有堵路情況。且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其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姚官強調若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惟考慮到被告在案件中非主導角色,其報告內容正面。若判處監禁,刑期大約為兩年,與教導所的刑期相若。最終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劉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