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及831案】黎智英李卓人各共囚14個月 李柱銘楊森等人緩刑
更新時間:10:06 2021-04-17
發佈時間:18:17 2021-04-16
發佈時間:18:17 2021-04-16
818非法集結案判刑 |
被告 | 判刑 |
黎智英 | 囚12個月 |
李卓人 | 囚12個月 |
梁國雄 | 囚18個月 |
何秀蘭 | 囚8個月 |
區諾軒 | 囚10個月 |
李柱銘 | 判囚11個月,緩刑2年 |
梁耀忠 | 判囚8個月,緩刑1年 |
何俊仁 |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
吳靄儀 | 判囚12個月,緩刑2年 |
831非法集結案判刑 |
被告 | 判刑 |
黎智英 | 囚8個月 |
李卓人 | 囚6個月 |
楊森 | 囚8個月,緩刑1年 |
黎智英及李卓人涉818案及831案判囚,其中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2人刑期合共14個月。 |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參考2019年經驗,大量群眾聚集時情緒容易高漲,具風險爆發暴力事件,警方亦擔心有激進份子潛藏群眾內伺機干犯暴力行為故反對遊行,眾被告在明知反對下照樣舉辦遊行,並以其名氣做隊頭吸引及引領群眾,蓄意違法,性質嚴重。眾被告有預謀下犯案,以流水式疏散為名,又呼籲市民「逼爆維園」故絕非偶然。考慮到參與人數龐大,構成風險觸發潛在暴力,判監屬唯一選項,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胡官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指李卓人、梁國雄及區諾軒角色非常出眾,既出席民陣事前記者會,又呼籲人「逼爆維園」,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6人則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第2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中,眾人罪責均等,均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全部刑期同期執行。胡官最後分別以各被告認罪、沒有案底、具備良好品格、長期社區服務及年老等為由,減刑或判處緩刑。
加上3名被告都是知名人物,他們的參與無疑鼓勵了群眾跟從,並令群聚相信自己可因而免受刑責。可見群聚受他們影響,造成群眾聚集。考慮上述因素後,法官認為即時監禁是本案唯一適合的刑罰。
法官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3人認罪、沒有案底及年齡因素,黎智英及楊森准減刑至8個月;李卓人因多年來服務社會,准減刑至6個月;而楊森因同樣原因獲准緩刑。
梁耀忠於5點15分步行離開法庭,沒有停留接受訪問。
首案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前任議員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及區諾軒,同被控在前年8月18日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罪。區諾軒早前已承認了2項控罪,梁耀忠則承認了1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次案被告黎智英、楊森及李卓人另承認於前年8月31日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法庭記者:陳子豪 張旭珊
建立時間15:27
更新時間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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