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局公布兩份《操守守則》草擬本 五月初刊憲生效

港聞
更新時間:20:31 2021-04-29
發佈時間:20:11 2021-04-29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天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訂的兩份《操守守則》的草擬本,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守則及《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守則。以上兩項《操守守則》將於五月初刊憲生效。

《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守則列明,為推動物管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妥善處理其代客戶收取的物業管理相關款項,此《操守守則》要求持牌物管公司制訂一套妥善機制,包括就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與客戶訂立相關協議、確定繳款人資料及款項用途、發出收據、妥善存放款項及相關的物品、設定提款權限、備存紀錄,以及查核紀錄等元素。

《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守則則列明,為改善物管公司於結束委任時的交接工作,此《操守守則》就物管公司須履行的交接責任作出規定,包括交接前的安排、移交動產的安排、作為業主組織秘書或司庫的身份移交動產的安排、以及擬備收支表和資產負責表及安排審計工作。

監管局表示,制訂上述守則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包括於2月24日舉行網上聚焦小組會議,聽取13個業界團體約30位代表意見。有關業界及業主組織意見已適當於守則指南內反映。為了讓物業管理公司及物管人牌照持有人更有效及專業地依循《操守守則》內所列明的各項指引,監管局同時制訂相關的《良好作業指南》供牌照持有人依循行事。

監管局主席謝偉銓指,物管業發牌制度自2020年8月實施後,業界反映正面,截至昨日,監管局已共發出超過2,700個物業管理人及物管公司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