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被告覆核不設陪審團 律政司方強調陪審團審訊非基本憲法權利

港聞
更新時間:17:27 2021-05-10
發佈時間:16:55 2021-05-10
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涉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律政司司長早前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案件不設陪審團審理,改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唐早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於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李運騰透露控方或加控唐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唐一方則指加控無改其覆核立場,同時亦反對加控。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加控事宜將於6月7日上午10時開庭處理,預計時間為兩小時。

唐一方指是次申請並非指《港區國安法》第46條違憲,而是認為律政司司長沒有交代任何理由解釋剔除陪審團違反程序公義;律政司一方則稱涉案證書屬指示性質的最終法定定案,可覆核的範圍有限。

申請人為唐英傑,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戴啟思資深大律師代表申請方,孫靖乾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方。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的審訊,已排期於六月二十三日開審,預計為期十五日。

戴啟思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時,根據程序公義,理應事先通知唐英傑她將引用第46條,令唐有機會勸阻她剔除陪審團的最終決定。即使鄭沒有事先通知唐,鄭亦應提供充分理由去說服唐,她已全面考慮所有因素而作出決定,但現時鄭則未有提供足夠理由,法庭亦沒有裁定鄭是否公開有關理由。

戴啟思表示《港區國安法》第46條不但剔除陪審團審理案件,更剔除了普通法所保障被告獲事先得知律政司意向或作出有關決定之理由的權利,而《基本法》第86及87條保障被告的程序性權利及陪審制度。戴啟思指是次決定及《港區國安法》第46條所賦予律政司司長的權力前所未有,認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符合「特殊情況」。

戴啟思又指唐希望自己的命運交由或許與他持相同觀點的七人陪審團手中,而非交由法官手中。陪審團經商議後的決定能確保獨立性及公正性,而且如陪審團感到控方以高壓手段提告,或認為法律有矛盾之處,或對有關法例反感,陪審團有權裁定唐無罪釋放,進而保障到唐。李官指陪審團需根據法官的法律指引,再根據庭上證據來作出事實裁定,唐一方不應認為如陪審團不同意某些法例,便能決定不跟從法律指引。

李官在審訊過程中提及,他難以在政府網頁上下載英文版的《港區國安法》,律政司一方便答應會主動提供電子版英文譯本予李官。

孫靖乾強調陪審團審訊並非香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而《基本法》第63條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認為是次剔除陪審審的決定屬程序性決定,亦應該「不受任何干涉」。孫認為除非《基本法》第63條違憲,唐才可申請司法覆核,但此案改由3名法官審理的決定並非違憲,故認為唐無權作出司法覆核申請。

另外,《港區國安法》第46條亦訂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孫又稱《基本法》第86條雖指「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指出「保留」並不等於該制度沒有改變,故《港區國安法》第46條與《基本法》第86條亦沒有衝突,而且律政司司長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所作出的決定,並沒有規定必須說明原因。

李運騰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於下星期頒布書面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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