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大律師:六四遊行集會不獲批 參與者會觸犯三罪

港聞
更新時間:09:03 2021-05-29
發佈時間:08:22 2021-05-29
警方就支聯會申請「六四」燭光悼念集會發出反對通知書,支聯會將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不排除遊行及集會當日會有市民響應號召或自發到現場或附近地方參與。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大律師接受《星島日報》專訪時表示,如果市民明知遊行集會不獲警方批准,仍堅持以不同形式參與,無論遊行集會是否和平進行,他們至少已會面對觸犯《公安條例》的「未經批准集結罪」、《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組聚集)規例》的限聚令等不少於三罪的風險,故希望市民反思是否值得冒險以身試法。黃認為「悼念在心中」,市民在合法及安全的情況下悼念六四的唯一方法便是安在家中,發自內心地進行悼念,同時免受牢獄之災。

記者:劉曉曦

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早前公布將於六月四日晚上八時正,在全港七座天主教堂舉行「追思亡者彌撒」。黃汝榮認為彌撒在私人地方舉行,已能撇除犯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可能性,而宗教聚會人數只要不多於場地可容納人數的三成,便沒有違反限聚令,但仍不能排除會有部分參與者較為激進,在彌撒活動進行時展示違反《港區國安法》標語或高叫或觸犯《港區國安法》的口號。

不能排除激進者叫違法口號

《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無論有否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分裂國家或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首要分子可判監禁十年以上更或終身監禁,積極參與者可判監三年至十年,其他參與者則可判三年以下的監禁、拘役或管制。而煽動、協助、教唆他人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則可判監高達十年。

黃之鋒等囚4至18個月不等

現時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禁止六四遊行及集會,故兩項活動均是未經批准的集結,參與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去年《港區國安法》仍未生效,警方首次以疫情為由禁止六四晚會,而支聯會和民主派等二十四名出席維園參與悼念的人士事後均被拘控,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四人早前已因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四至十個月,而黎智英,李卓仁及何俊仁等人昨更被重囚十四至十八個月不等。

黃汝榮強調「未經批准集結罪」是一直以來都存在的法例,並非針對言論自由或政治理念,如市民明知警方禁止六四活動,但卻知法犯法,即使該集會遊行是和平地進行,市民亦已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故希望市民三思是否值得冒着犯罪的風險外出參與悼念。黃認為悼念最重要是發自內心,即使市民參與遊行集會時行為上表現得非常虔誠,但心中卻有另一目的,亦是違反悼念的真正意義。

讚澳門做法清晰「好有擔當」

黃讚揚澳門政府的做法「好有擔當」,清晰指明六四集會常見的「專政倒台」、「屠城」、「中共政權禍國殃民」等圖片及文字,觸犯如「顛覆國家政權」的類似罪行,故不容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舉行六四燭光集會。

黃表示警方現時禁止六四集會遊行的立場明確,沒有任何灰色地帶,但根據他多年來處理刑事案件的經驗,腦子里有慣性的「陰謀論」,認為雖然參與者可能只是抱着一顆赤子之心,心無雜念地參與悼念,但組織者不時會安插不同人士混入人群中生事,或展示顛覆國家政權的標語,而在場的和平參與者除了干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如他們在危機發生時未能馬上離開,便有機會干犯《港區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或「顛覆國家政權罪」。

全文刊於《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