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司法學院提醒裁判官 年輕不可凌駕量刑原則

港聞
更新時間:07:48 2021-06-15
發佈時間:06:39 2021-06-15
反修例至今兩周年,警方截至今年四月共拘捕一萬零二百六十人,被檢控的二千六百多人陸續解各級法院審理,部分面對同一性質罪行的被告,被判的刑罰卻有很大差異。《星島日報》得悉,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有見及此,最近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題目是「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年輕因素的比重取決於罪行嚴重性和案件情況。在嚴重的案件中,法庭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而須懲罰和阻嚇。相對之下,更生因素便會變得微不足道。記者:徐曉伊

據知,今次司法學院為裁判官舉辦的「量刑工作坊」,主要針對少年犯涉及的「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的判刑指引,並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的摘要,內容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不傾向於任何價值觀或理念,為了政治、社會或其他理念而犯法並不是減刑因素。而法院的角色絕不參與政治上的辯論,法庭的職責是要獨立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就着每宗案件中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公民抗命須和平非暴力

該「量刑工作坊」並就公民抗命,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否屬減刑因素作出討論,並援引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一三年處理的上訴案中強調,當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作出暴力行為,即是「破壞社會安寧」時,他們便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自由,亦侵犯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因而成為非法活動,須受到法律制裁。儘管他們提出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作為非法集結的求情因素,不會受到法庭重視。尤其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中,行使憲法權利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憲法沒有給予行使暴力的權利。當涉及暴力的時候,法庭應考慮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為了進行公民抗命而犯罪作為減刑因素的處理方式亦是類同。

根據「量刑工作坊」書面文件指,公民抗命所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要預期會接受懲罰,期望以接受懲罰這個方法去引起社會對示威議題的關注。涉及暴力的話就根本不再是公民抗命,為此而輕判的比重很少,甚至是全無。即使可以將抗議行為定性為公民抗命,法庭也不會在考慮減刑因素的時候對抗命的議題作出任何評價。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都適宜判處即時監禁,即使暴力的程度相對較低。非法集結罪的要旨在於憑藉示威者的數量而引致「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恐懼。犯人的罪責程度取決於參與的多少和涉及的暴力。相對一個和平地參加非法集結的人,一個有暴力行為,或慫恿其他人有暴力行動,或慫恿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犯人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縱火罪成不宜判感化

「工作坊」文件中亦舉出律政司成功向上訴庭覆核三宗涉及縱火罪的少年犯個案,首宗十五歲少年把三枚汽油彈投擲在馬路,被判感化十八個月。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量不可把少年人判處監禁,但法庭在判決時必須考慮到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這幾個判刑目的。除非情節特別輕微,案中有極特殊的情況或有很強的求情理由,否則即使犯人很年輕,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令並不合適。且該少年守法意識薄弱、鹵莽,容易受人影響。監禁不是最適當的判刑選項,他需要接受更嚴格的訓練,上訴庭乃改判他入勞教中心。上訴庭重申法庭過分輕判其實對被告人並無好處。當要面對刑期覆核的時候,被告人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就要承受較重的刑罰,因而感到失望,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畫。

另一對同是十五歲的男女分別管有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裝有洗衣粉的錫紙,以及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內擊中宿舍某單位的窗戶,外牆被火焰熏黑,沒有人受傷,兩人分判感化一年及三年。但上訴庭強調少女的行為無視了對公眾造成的風險。即使只是一時貪玩亦不減低刑責,乃決定改判少女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少年是有預謀,並在社會還處於衝突的高峰時期,隨機和不加區別地向警務人員和其家屬施襲,這是對公眾秩序與安全的嚴重攻擊和破壞。汽油彈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武器。即使年輕及患有亞氏保加症,法庭仍須傾向於懲罰和阻嚇以反映本案的惡劣程度,乃改判少年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