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案】證人警稱被告電單車馳向警最近約1米 曾加速越防線

港聞
更新時間:17:12 2021-06-24
發佈時間:13:09 2021-06-24
左起: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左起: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餐廳男侍應唐英傑涉於去年七一回歸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三道警方防線。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進行第二天審訊。

第一名控方證人女警司654 譚蘊兒繼續出庭作證,她稱其小隊當日在軒尼斯道東行線築起警方防線,指揮中心沒有下令他們封堵附近所有道路,故會開放給真正的道路使用者通過防線,警員會上前解釋情況,呼籲他們左轉經駱克道離開。

而當日有一輛電單車高速駛過駱克道,她指令警員暫停該車,有警員大叫「停車!」,但該車沒有停下來。她形容警察站在中線,唐駕駛的電單車在慢線,相隔距離大約三頭人頭位,即少於一米。她當時聽到嘈吵的引擎聲,然後電單車便駛過其警方防線,行人路隨即有人歡呼喝采,她遂通知其他警員多加留意並保護他們所負責的防線。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盤問譚蘊兒,若當時唐有意撞向警方防線,他大可直接轉向警員所在的中線及快線,而非從慢線駛過?譚指不知道唐當時的心態,又指因為中線已被警方封鎖,故認為唐比較容易從慢線駛過;但在盤問下承認唐可轉向中線駛過。郭兆銘指出唐當時有意避開警方,法官杜麗冰插嘴表示,由於涉及唐事發時心態,證人未必能回答。譚續指由於電單車以高速駛過,考慮自身安全問題在場警員不會嘗試截停,而是提醒其他警員提高警惕。

第二名控方證人為高級督察16607黄瀚緯,黄在2013年加入警隊,在2018年晉升為高級督察。黄在2020年7月1日原在深水埗區當值,及後接獲通知港島區在下午時分有示威騷亂事件發生,遂跟隨第一名控方證人女警司654 譚蘊兒的小隊到灣仔執勤,小隊在下午3時30分在軒尼斯道東行線築起警方防線,黄當時眼望駱克道方向,觀察該處一些可疑的示威者,回過神來的時候已見有一輛橙色插上旗幟的電單車高速駛過,並衝越警方防線,整個過程大約4至5秒。

黄指自己當時手持麥克風及大聲公,大叫唐停下來,他估計唐當時車速超過50km/hr,推測一定屬超速駕駛,並認為唐駕駛的電單車會對其他警察造成危險,擾亂公眾秩序,但並不知道電單車的去向及司機的動機。黄認為唐在衝過警方防線前後有加速的跡象。

控方傳召警長朱港作供指,案發當日隸屬警察機動部隊第一隊,在軒尼詩道、盧押道及菲林明道與另外約40名警員高調巡邏,並於軒尼詩道及菲林明道設立封鎖線。朱從通訊機得知盧押道有大量人聚集堵路,亦有人放火,故聯同小隊隊員推進封鎖線。朱目睹有一輛電單車向警方駛近,控方播放片段顯示唐駛過封鎖線的情況。朱憶述當時舉起右手連警棍嘗試截停唐,及大叫「停車」,而電單車沒有停下。朱又估計,電單車在距離他約20至25米時開始加速,從時速40公里加至約60公里。朱擔心電單車會對後方警員造成傷害;行人路上同時有途人經過,若引起交通意外或會傷害路人。當時行人天橋及下方均有人聚集,當電單車駛過時,在場約有50至60人歡呼拍掌。

郭兆銘盤問朱時質疑,朱只能靠估計當時電單車速度,而非計算其速度。朱則指自己有20年駕駛電單車經驗,可憑個人經驗及記憶評估速度;另亦根據電單車經過指定大廈的時間估計速度,但承認估計未必精準。郭兆銘要求播放相同片段,指出唐曾扭開電單車避免撞向警員,若唐有意撞向警方則可撞向他們。朱同意唐在最後一刻有避開警員,亦同意唐若有意可撞向警方。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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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警長朱港。
證人警長朱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