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黃臨福認縱火及妨礙司法公正判入教導所 金主付15萬助潛逃

港聞
更新時間:12:45 2021-07-26
發佈時間:12:40 2021-07-26
姚官就被告3項控罪判他入住教導所。資料圖片
姚官就被告3項控罪判他入住教導所。資料圖片
「12港人」之一的17歲學生黃臨福於前年10月在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被控,翌年在公海被捕獲內地不予起訴遣返回港後,再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黃臨福早前就縱火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今於區域法院再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姚勳智法官就其3項控罪判入住教導所。

姚官判刑時指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均屬嚴重罪行,或會造成嚴重傷害,被告直接向警署投擲汽油彈,當時有警察當值,幸好汽油彈沒有著火,形容被告行為藐視法律、罔顧法律效果及非常不負責任。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姚官表示如果被告成功潛逃台灣,則難以遣返回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又援引案例指被告犯案時剛滿16歲並非減刑因素,認為兩案3罪的量刑起點應為6年監禁,被告認罪獲扣減至4年。

但姚官指被告分別在香港及內地羈留已超過1年,加上被告年輕、認罪,與警方合作並詳細披露「潛逃計劃」,考慮到案件嚴重性等因素,終就3項判被告入住教導所。

「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指,被告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與其餘8名被告及喬映瑜、鄧桀然和李宇軒等共12人,計劃由香港潛逃至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當時12名潛逃者因涉暴動、製造爆炸品等有關社會事件的案件,被法庭下令於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等通訊程式通訊,亦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包括如何經海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桀然購買涉案快艇作潛逃工具,因成事機會最高。潛逃計劃亦有資助潛逃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等詳細分工。

黃臨福去年3月在Instagram搜尋到潛逃台灣的資訊,後來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他共犯,包括別名為「奀仔」及「幫緊你幫緊你幫緊你」認識喬映瑜。由於黃臨福無法負擔潛逃費,該筆約150,000港元的款項獲其他金主支付。

黃臨福亦獲告知潛逃當日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當地陸委會(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便會向他提供保護庇護,一個叫「火仔」的人會負責在台灣接洽。假如他們途中被截查,就假稱正前往釣魚。黃臨福自同年4月便離開其居住的宿舍,按吩咐在九龍新界多個「安全屋」躲藏,每間「安全屋」均有人接應。

2020年8月22日晚,即案發前一天,黃臨福由共犯司機接載出發,至8月23日凌晨經會合接載黃偉然及李子賢後,於當天早上到達布袋澳搭乘鄧桀然駕駛的快艇。他們其後按喬映瑜指示下把燃油等物資搬上快艇後啟航,喬映瑜亦告訴他和接應台灣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辯方代表大律師吳宗鑾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入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為勞教中心無法反映案情嚴重性,被告亦願意入住教導所。被告於自撰的求情信稱自疫情停學後變得無所事事,因而迷失人生方向,以為潛逃台灣就可以重整人生。

吳大狀又言,被告行為幼稚,以愚蠢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對於自己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協助他重回正軌。庭上另透露,被告於越南出生,及後移居香港,縱火案案發時就讀中二。

黃臨福承認各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林小雄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指黃於同月同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指同黃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姑媽」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通過導致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喬映瑜、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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