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料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人大常委會下月中開會議決

港聞
更新時間:12:06 2021-07-28
發佈時間:06:54 2021-07-28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於下月十七至二十日在北京開會,議程包括審議增加香港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之議案。消息透露,會議極大機會把全國人大常委會六月已通過在內地實施的《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在港澳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條文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限制措施,受侵害公民及組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相信,如將《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可讓中央依照法律有系統地及強力地反制外國對香港的制裁,令外國對香港進行制裁時多些顧慮,起保護香港作用。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昨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由委員長栗戰書主持。會議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八月十七日至二十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包括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提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增加澳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反擊美國無理制裁中港高官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商議把內地《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香港及澳門《基本法》附件三。為反擊美國自去年接連宣布無理制裁中港高官,人大常委會在今年六月十日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共十六項條文,其中列明「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

反制措施包括不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及禁止或者限制在中國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條文又列明,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組織和個人違反前款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劉兆佳:對港有保護作用

劉兆佳分析,如把《反外國制裁法》納入附件三,可讓中央在有需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有系統地、多手段地和強力地反制外國對香港的制裁,及指令香港配合中央的戰略對外國進行反制。他相信,屆時外國對香港制裁時會有多一重顧慮,對香港有一定保護作用,也減少外國通過制裁香港來打擊中國的誘因。

他並指出,由於中央享有制裁外國的決定權,特區政府主要是執行者的角色,他個人認為毋須在本地立法,因為此法比較原則性,而每次反制行動都有不同內容,並且是由中央決定如何做,會因應不同國家、不同情況,才作出不同反制措施。

劉兆佳又向本報解釋,中央立《反外國制裁法》也期望在港的外國機構包括金融機構,盡力向自己國家游說不要隨便去制裁香港,可避免成「三文治」兩邊受壓。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外交關係非香港自治決定,要跟從中央政策,看看有何法律條文需跟進配合,至於是否需在本地立法,視乎有關條文,現階段而言難說。對於反制裁外國機構及人士,對外資來港投資會否有影響,他相信會有一些憂慮。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