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要求行使壹傳媒股票投票權處理清盤 周五頒布書面判詞

港聞
更新時間:18:39 2021-09-15
發佈時間:16:18 2021-09-15
保安局今年5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發出書面通知凍結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持有的壹傳媒71%股份,以及其擁有的3間公司之1800萬元財產。黎智英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允許他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案件今開庭聆訊,保安局一方指黎智英有可能指使他人操控公司,黎一方則指不能以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去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

原告為黎智英,被告為保安局局長。原告方黃繼明資深大律師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3訂明,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些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deal with)該財產。黃指該條例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有關凍結恐怖分子財產的條例,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清晰訂明,處理(deal with)財產是指(1)收受或取得該財產;(2)隱藏或掩飾該財產;(3)處置或轉換該財產;(4)把該財產運入特區或調離特區;(5)用該財產借款或將之用作抵押。但《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中並沒有為處理(deal with)作解釋,但如參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解釋,處理(deal with)財產並不包括「不可直接或間接行使有關壹傳媒有限公司股票的投票權」。

黃續指黎智英雖被指控為「重光團隊」(SWHK)的幕後主腦、精神領袖、最高指揮及幕後金主,但不代表黎不能行使有關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而黎有權投票出售公司或倒閉公司,即使假想黎智英指使壹傳媒董事作出非法行為,黎亦非以投票權可以做到。被告方孫靖乾資深大律師則指,不難想像黎智英可指使他人操控公司,又可向其他有計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作出財政支援。

原告方稱黎智英希望行使壹傳媒股票的投票權,日後處理壹傳媒的清盤事宜,由於早前《蘋果日報》停運、董事辭職等清況千變萬化地發生,終有一日需解決《蘋果日報》的事務。而黎智英只希望其投票權能用於投票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

被告方則指黎智英在入稟狀寫明,只希望直接或間接行使他持有的壹傳媒股份的投票權,沒有指明要使用投票權去投票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事宜,認為法庭應駁回本案申請,讓原告方另行入稟申請公司清盤及新董事任命的投票權。原告方反對並指現時僅是修訂原訴傳票,同樣只是向法庭申請行使投票權,毋須另行重新入稟。

陳健強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預料將於本周五(9月17日)頒布書面判詞。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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