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中橡膠彈肺癌漢申披露警員身分被拒 法官:須保障警員不被起底

港聞
更新時間:17:26 2021-09-21
發佈時間:16:30 2021-09-21
吳應武稱前年6月12日和8月4日參與遊行期間,遭警方橡膠子彈打中腹部並遭圍毆。資料圖片
吳應武稱前年6月12日和8月4日參與遊行期間,遭警方橡膠子彈打中腹部並遭圍毆。資料圖片
自稱肺癌倖存者的男示威者吳應武,聲稱前年6月12日和8月4日參與遊行期間,遭警方橡膠子彈打中腹部並遭圍毆。他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公開當日參與暴力事件的警員及指揮官身份,以便日後提出民事訴訟。陳嘉信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法庭須保障警員不被起底,而吳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結,警方又稱涉案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考慮到吳聲稱的傷勢並非太嚴重,而吳在沒有警員姓名的情況下亦可提出民事訴訟,終駁回其訴訟前披露申請,下令吳需支付對方訟費。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陳嘉信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吳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在金鐘添華道,激動地揮動雙手走向警方防線,令身後的示威者被煽動而向警方大喊及扔擲雜物,在吳看來像想衝擊警方防線之際,警員A口頭警告並要求吳離開現場不果後,向吳發射一顆橡膠子彈。吳再在2019年8月4日於西環德輔道西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捕時,聲稱被警員圍毆。吳希望向涉犯「毆打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警員採取法律行動,故要求法庭披露警員身份。

陳官指吳沒有足夠證據去申請訴訟前披露,而吳提出民事訴訟毋須寫出警員實名,吳能認出涉案警員及憶述當日事發經過,便可寫在入稟狀中,再以警察總部作為被告的地址。陳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吳的聲稱傷勢嚴重到需提出民事訴訟,吳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結,吳聲稱自己事後「馬鞍區及腹股溝區感覺喪失」,但陳官認為傷勢並不嚴重,而且吳本身亦有脊髓腫瘤,最終駁回吳的申請,下令吳需支付對方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中橡膠彈的男示威者申披露涉事警身分,被法官駁回。資料圖片
中橡膠彈的男示威者申披露涉事警身分,被法官駁回。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