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中橡膠彈肺癌漢申披露警員身分被拒 法官:須保障警員不被起底
更新時間:17:26 2021-09-21
發佈時間:16:30 2021-09-21
發佈時間:16:30 2021-09-21
原告為吳應武,被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陳嘉信法官在書面判詞中指出,吳在2019年6月12日下午5時許在金鐘添華道,激動地揮動雙手走向警方防線,令身後的示威者被煽動而向警方大喊及扔擲雜物,在吳看來像想衝擊警方防線之際,警員A口頭警告並要求吳離開現場不果後,向吳發射一顆橡膠子彈。吳再在2019年8月4日於西環德輔道西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捕時,聲稱被警員圍毆。吳希望向涉犯「毆打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警員採取法律行動,故要求法庭披露警員身份。
陳官指吳沒有足夠證據去申請訴訟前披露,而吳提出民事訴訟毋須寫出警員實名,吳能認出涉案警員及憶述當日事發經過,便可寫在入稟狀中,再以警察總部作為被告的地址。陳官又指沒有證據顯示吳的聲稱傷勢嚴重到需提出民事訴訟,吳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非法集結,吳聲稱自己事後「馬鞍區及腹股溝區感覺喪失」,但陳官認為傷勢並不嚴重,而且吳本身亦有脊髓腫瘤,最終駁回吳的申請,下令吳需支付對方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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