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遵從清拆令拆僭建物 判罰款7.8萬元

港聞
更新時間:11:44 2021-10-05
發佈時間:11:38 2021-10-05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7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橫跨新界北區丈量約份第51約地段其中兩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面積約24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兩張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9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7萬8千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收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