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19歲男生沙田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4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17:31 2021-10-18
發佈時間:17:19 2021-10-18
前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19歲男學生被指在沙田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成還押,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雖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但他與他人集結已構成危害公眾安全的風險。考慮到維護公眾秩序的重要性及對背景報告不予酌情,終判被告囚4個月。旁聽人士在被告返回羈留室前呼叫「再見喇」,被告亦有向旁聽席揮手告別。

崔官判刑時引述背景報告指,雖然被告初犯,表示犯案時沒有深思熟慮,但被告與他人集結影響到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亦破壞公眾秩序,故不就求情及背景報告作減刑,判處被告監禁4個月。

崔官拒批被告第一項控罪刑事毀壞不成立的訟費申請,引述控方指被告此罪雖被裁定表證不成立,但此罪所涉證據之交通燈亦是第二控罪非法集結的證據之一,故拒批出訟費。而就同案另一名女被告就非法集結罪脫的訟費申請,崔官指被告身處地點與非法集結地點相近,而她身上所攜的物品如手套、生理鹽水及索帶等獨立使用時雖各有用途,但認為她所處環境不能一併使用,認為她有自招嫌疑,故亦拒批訟費。

被告王豪旻的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親撰的求情信稱案發至今將近2年,為他帶來很大壓力,令其飽受困擾。而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獲感化官讚揚表現真誠,勇於認錯。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受社會風氣影響,現已汲取教訓不會再犯事,望法庭念在被告初犯,並已在2星期還押期間得到極大教訓,望法庭可處以較短刑期,好讓被告早日重返工作及照顧家人。被告父母的求情信形容他孝順自律,讀書時有兼職毋須父母擔憂,每月給予一半工資作家用。

被告王豪旻(19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及車公廟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刑事毀壞,指他於同地損毀一支交通燈,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同案另一名被告李珮瑜(20歲,學生)被控於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庭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