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任向平機會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今上訴得直

港聞
更新時間:17:42 2021-10-18
發佈時間:17:14 2021-10-18
平機會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林小慧投訴時任主席陳章明後,於2018年突然被無故解僱,她早前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損失,勞審處去年裁定林小慧勝訴,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亦在解僱前沒有預先通知,下令平機會須向林小慧賠償約130萬港元,平機會其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平機會早已按《僱傭條例》向林小慧支付代通知金以即時解僱,平機會因此毋須提供任何解僱理由,故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亦變得無關痛癢,終判平機會上訴得直,雙方亦同意案件毋須發還到另一審裁處重審,下令上訴訟費需由林小慧支付。

陳官在判詞中提及,前平機會委員會規劃及行政科總監陳奕民在2018年5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時解僱,其解僱信由時任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所簽署,信中寫道:「你近日的工作態度及行為與其高級職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遺憾我們需終止你的僱傭合約」。 審裁官覃有方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警告,去年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約130萬港元的相關損失,包括合約餘下任期的薪金、年假 、強供金供款等。

陳官指平機會從沒有指明解僱理由是因為林小慧工作表現欠佳或作出不當行爲,而無可爭辯的是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時沒有提供任何解僱理由。平機會根據《僱傭條例》第七條,沒有預先通知林小慧而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但已按合約條文向林小慧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貼,即平機會是以代通知金終止林小慧的合約,而法例沒有規定平機會需在解僱信中寫明解僱理由,如平機會有權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時不提供解僱理由,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則變得無關痛癢。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