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大生暴動罪成囚逾四年

港聞
更新時間:04:30 2021-10-20
發佈時間:04:30 2021-10-20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一月十一日中文大學二號橋爆發騷亂,有示威者向吐露港公路投擲雜物,並多次衝擊警方防線。五名中大生當場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違反《禁蒙面法》等八罪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出,示威者當日曾於兩分鐘內投擲五枚汽油彈,導致現場火光熊熊,猶如「戰場」一樣,而各被告有備而來,自願留守,意圖衝擊警方,乃重判其中四人各囚四年九個月,至於二十三歲護理學系女被告則因於另一非法集結案保釋期間犯案,則判入獄四年十一個月。

  張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五名被告在示威者首三次衝擊警方防線時已在場,惟事件被廣泛媒體報道,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儘管如此,各被告仍穿深色衣服、戴面罩等到場,反映他們有意圖參與或者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而暴動乃因不斷有人加入而得以維持近一個多小時,故法庭量刑時不應只考慮五人被捕前的第四次衝擊。

  張官又指,涉案暴動參與者約數十人,規模不算大。惟警方多次警告,人群仍不散去,甚至揚言要對警方使用武力。示威者舉起雨傘、戴上面罩等,意圖逃避法律責任,且帶備各種裝備,顯示他們有備而來。本案暴動歷時一個多小時期間,示威者曾投擲二十三枚汽油彈,雖然第四次衝擊只維持了兩分鐘,惟該次衝擊中,示威者強烈攻擊,共投擲五枚汽油彈,導致現場濃煙四處,火光熊熊,猶如控方所指稱的「戰場」。再者,汽油彈對現場環境必然造成損毀,也不能忽視對在場人士安危構成的風險。縱使無證據顯示眾被告有擔任帶領角色,或有實際參與暴力行為,但法庭不應只考慮其個人行為,而是要顧及整個參與群體的行為。

  綜合上述因素,張官認為即時監禁乃唯一判刑選項,考慮到本案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對公物及警員造成的傷害等,首項暴動罪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直言雖然刑罰會對各被告學業及前途有影響,但他們須為其行為承擔責任。對於辯方指眾被告同意了大部分承認事實,節省法庭時間,張官不接納為減刑因素,認為相關案情均為警方及媒體片段,看不到任何理由會不同意該些內容。法庭明白事發至今兩年,被告等候案件審訊會有一定壓力,但這並非控方不合理的延誤。

  張官表示,被告符凱晴於另一宗非法集結案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實屬加刑因素,故將其刑期上調兩個月。五名被告均年輕、沒有案底,獲額外扣減三個月刑期。至於各人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三個月。次、第五被告分別被指管有螺絲批及扳手,則囚半年。由於本案所有控罪均源於同一事件,所有刑期獲准同期執行。除次被告監禁四年十一個月外,其餘四人總刑期為四年九個月。

  辯方求情指,本案對眾被告造成不少影響,其中患地中海貧血症的首被告情緒受困,一度有輕生的念頭,需接受精神科治療。第四被告事發後患上重度憂鬱障礙症,成績一落千丈,更因情緒不穩需要休學。次被告原本修讀中大護理學系,因本案難而完成護士實習課程,意味着將失去學位。但她昨親自求情時,坦言並不感到後悔,亦不認為裁決正當,批評法庭只表面關注社會秩序,從不深入社會撕裂的原因,又稱已不再相信司法制度,無意就裁決上訴,若法庭認為有需要重判才可令她反省,「悉隨尊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