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會IT界種票案 11人罪成判囚6周至1年

港聞
更新時間:20:51 2021-10-22
發佈時間:13:27 2021-10-22
被告潘秀芳(左)、被告王宣麗(中)和被告李為民(右)。 資料圖片
被告潘秀芳(左)、被告王宣麗(中)和被告李為民(右)。 資料圖片
2016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種票事件,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5名理事會成員提供利益,誘使9名親友登記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14人分別被控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串謀詐騙、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等罪。14人當中,包括的總總幹事雷亞福的7人承認控罪,4人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餘下3人則在中途獲不繼續檢控。11人罪成被告今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6星期至1年。

區域法院法官勞潔儀引述上訴庭的選擇指示,指除非出現特別、非常狀況,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勞官亦指短期監禁形式,亦足以威懾被告,亦能讓他們重返社會。另,勞官認為本案兩個候選人得票差距大,涉案的36票對選舉沒有實質影響。

然而,勞官引述上訴庭案例內容,上訴庭曾指出選舉制度是民主發展的基石,應守住市民對選舉的信心。若以為舞弊制度大不了,變相鼓勵舞弊的行為。故此應盡力遏止,以及判多阻嚇性刑罰。

案中會計文員雷偉芳,以及學生雷敬賢,二人為的總總幹事雷亞福的妹妹及兒子。辯方求情指出雷亞福因案件與家人關係轉差,連累兒子雷敬賢深感後悔。兒子亦深受案件困擾,有驚恐症狀,8月曾跌倒接受開腦手術,需留院7天。縱然發生案件,兒子視雷亞福為榜樣。他早前獲入大學的資格,但現在休學,在車房擔任技工,月入1萬3千元。

法庭引述雷偉芳在求情時表示「一心協助大哥,雖然不理解他的指示內容」,因而犯案,其實她本人並沒有好處。她17年被捕後,精神出現問題,出現焦慮及呼吸困難,需要服用抗抑鬱的藥物。18年被告懷孕,預審期間,因身體不適而流產。「與丈夫期盼已久,流產造成不能磨滅的傷害。」
雷阿福因事件與家人關係轉差,成員間刻上「不可磨滅的烙印」。

任職的士司機的李為民,月薪3萬元。他在國內出生,後移民來港,案發時任會務總監,法官引述他的求情指「沒有個人利益得益,希望增加理念及背景相同的人的勝算」惟法官認為案件涉及有組織及分工 ,李在案中擔任較主要角色。

而案中涉及舞弊的4人,陳永鏗、郭家健、林澤謙、吳嘉浩,勞官認同他們年少無知,受雷敬賢的影響犯事。惟他們已留有案底,已影響他們前程,重犯機會不大。

的總會務總監李為民,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共判刑12個月。的總副秘書長楊耀鴻,法官接納他被上司影響,串謀詐騙罪獲判刑8個月。的總秘書潘秀芳判監,串謀詐騙罪判監7個月。

總總幹事雷亞福,一項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罪,判監7個月,另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判因兩個月,同期執行。同案雷的妹妹雷偉芳,判刑3月12日。雷亞福的兒子雷敬賢判3個月。

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一罪,學生陳永鏗判刑3個月、學生郭家健判囚6星期、學生林澤謙判刑6星期、髮型屋助理吳嘉浩判囚8星,陳琪南判刑兩個月24日。

李為民、雷亞福、雷偉芳及雷敬賢4人被控於16年4月14日至9月4日期間,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向共36名人士提供每人1000元,作為其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11人罪成分別為:李為民(54歲,的總時?總會務總監)、楊耀鴻(35歲,的總時任副秘書長)、潘秀芳(53歲,的總文員)、雷亞福(47 歲,的總時任幹事)、雷偉芳(43歲,主婦)、雷敬賢(24歲,學生)、陳永鏗(24歲,學生)、郭家健(24歲,學生)、林澤謙(24歲,學生)、吳嘉浩(23歲,髮型屋助理)、陳琪南(49歲,建築工人)。

記者:陳慧瑩

建立時間12:00
更新時間13:27
左起被告:郭家健、陳永鏗、楊耀鴻、雷亞福。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郭家健、陳永鏗、楊耀鴻、雷亞福。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