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下屬賄款11.8萬元 物業代理認罪候判

港聞
更新時間:19:42 2021-10-22
發佈時間:16:30 2021-10-22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物業代理收受下屬賄款共11.8萬元,以協助對方促成兩宗總成交價共逾5230萬元的物業交易。被告今日(10月22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鍾家強,54歲,美聯物業代理(商業)有限公司(美聯物業)高級銷售經理,承認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他另一項相類罪名。

暫委裁判官黃子豪將案件押後至本年11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保釋。暫委裁判官亦頒令被告須向美聯物業歸還涉案的賄款金額118,000元。

案情透露,鍾家強於案發時是美聯物業尖沙咀一間分行的主管,其下屬包括高級客戶經理顧鎮輝。

美聯物業的物業代理在促成一項物業交易後,一般會分別向賣方和買方收取成交價的百分之一作為代理佣金。美聯物業會根據物業代理所促成交易為公司賺取佣金的金額,計算其每月應得的銷售佣金。鍾家強作為分行主管,亦會就其下屬所促成的物業交易賺取主管佣金。

案情透露,鍾家強於2016年12月吩咐下屬為他的一名客戶物色商用物業。

經鍾家強及顧鎮輝推介,該客戶於2017年2月底以共逾5,230萬元購入兩個位於筲箕灣的商用物業,每個物業成交價分別為2,500萬元及逾2,730萬元。

美聯物業其後就該兩項物業成交,向顧鎮輝及鍾家強分別支付銷售佣金共逾28萬元及主管佣金共約15萬元。

其後,顧鎮輝應鍾家強的要求,同意把自己從該兩宗交易所獲取的銷售佣金,在扣除17.5%款項作為稅款後,將餘額分一半給鍾家強,作為對方協助促成有關交易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鍾家強從顧鎮輝先後收取了兩筆共118,000元的賄款。

廉署亦分案起訴48歲的顧鎮輝,他於本年5月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他獲准保釋至本年至12月21日以待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