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公會:原則上歡迎改革法援

港聞
更新時間:05:30 2021-10-27
發佈時間:05:30 2021-10-27
  (星島日報報道)政府改革法援制度,建議由法援署署長指派律師代表予刑事案件法援申請人,不得自選律師;就大律師或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增設新限額,每年上限分別為三宗或五宗等。大律師公會表示原則上歡迎建議,惟關注就大律師接辦法援案件設上限對資歷較淺大律師的影響,及指派律師建議須符合《基本法》中市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說,由法援署直接委派律師符合《基本法》規定,政府會在年底前全面落實執行相關措施。

  立法會司法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討論當局修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議。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在會上表示,原則上歡迎有關建議,令大律師更公平分配法援工作,提高程序透明度,需再詳細審閱文件,提交詳盡意見書。大體而言,他認為須小心審視建議對年輕大律師的影響,因較資深的大律師每年甚少接辦多過三宗司法覆核法援案件。他提醒,任何影響自選律師的建議都必須符合《基本法》三十五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

  大律師公會名譽秘書馬嘉駿表示,新修訂下大律師接辦司法覆核法援案件上限是三宗,但司法覆核有時限,如受助人屬意的大律師接案達上限,而法援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相對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有落差,或對當事人利益有影響。如受助人增聘私人律師,即使屬義務性質亦要經法援署事先同意,他關注當局考慮的條件不清晰,修訂制度旨在增法援署可委派律師人數,擴闊「律師池」,資歷較淺的律師有機會在不收費情況下義務幫助當事人能獲得相關經驗。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提出,如要擴大「律師池」吸引新血參與法援,在報酬方面要具有吸引力。對於刑事案件用委派律師,他表示《基本法》下人權並非絕對,同時要考慮公眾利益,法援就涉及公帑。他又指,委派機制沿用多年,回歸前的刑事案件法援律師都是委派。

  行政署長鄭鍾偉重申,法援署委派律師是考慮受助人的利益,無論刑事或民事案件都不存在一定委派受助人指定的律師。他又指今次的提議經律政司檢視,認為是合法,包括《基本法》。法律援助署署長鄺寶昌期望新建議可以擴大律師池,讓更多律師、大律師參與法援案件。他以司法覆核案件為例,有逾百多名律師和二百多名大律師合資格,但目前集中在二十多名律師參與。

  法援制度改革由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主持的督導小組包括法援署和行政署人員負責,他昨發表題為「完善法援運作 防濫用防壟斷」的網誌,提到改善措施建議,獲得司法委員會、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支持,政府會盡快落實相關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他指,法援署直接委派律師符合《基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自行聘請律師,署方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加上涉及公帑,必須確保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