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片|女賊超市偷竊職員生擒 街坊質疑「非法禁錮」掀罵戰
更新時間:22:06 2021-10-28
發佈時間:16:10 2021-10-28
發佈時間:16:10 2021-10-28
記者:李殷 林家希
超市職員捉拿懷疑小偷,引發「非法禁錮」爭議。大埔墟大榮里一間超級市場昨晚約九時四十五分發生懷疑偷竊事件,從本報記者接獲讀者提供的影片所見,一名年約四十歲婦人手持放滿凍肉和水果的環保袋步出超市之際,女職員將其截停,指她偷竊,隨即搶走其環保袋,婦人不發一言連忙逃跑,職員檢查環保袋後大喊:「走啦,手機都唔要,快啲走啦!」婦人發現手機在環保袋內,馬上折返搶奪,其間與女職員發生拉扯,不久成功取回,之後再次逃跑,此刻男經理和男理貨員衝出追趕婦人,沒料引發街坊罵戰。
眾人爭吵不休之際,婦人趁職員分心,突然站起奔足逃走,此刻職員未再追趕,將凍肉和水果帶回超市內,事件擾攘約十分鐘結束。
警方回覆指,昨日接獲一名男子報案,指懷疑一名年約四十歲女子於大榮里一超市盜去價值約一百六十元的凍肉和水果,案件列「盜竊」,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跟進,暫未有人被捕。警方鼓勵市民遇到罪案發生時挺身而出,協助警方撲滅罪行,但應以保護自身安全為首要條件,並在可行情況下盡快致電九九九報警求助。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香港法例221章《刑事訴訟程式條例》101條,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要實行有關公民逮捕權的前提,必須合理地懷疑對方干犯罪行,是次事件不論職員、熱心的市民均有合理辯解,相信疑犯偷竊,在對方逃跑時作出合理的攔截,「但要注意如對方沒有逃跑或受到控制後,市民便應放手,請對方留下等待警方到來,否則有機會被反控非法禁錮。」
據了解,該條例適用的可逮捕罪行,指可判處超過十二個月監禁的罪行,被問及市民如何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判斷,陸指出,市民在行動當下深信為可逮捕罪行已可,而一般偷竊、襲擊、偷拍和非禮等都屬於嚴重罪行,而亂拋垃圾等罪行則不適用。
現今互聯網世代,不少人目睹懷疑犯罪行為後,會即場拍攝片段上傳網絡,亦有不少店鋪會自行上傳店內閉路電視片段,公開賊人容貌並指責對方行為。陸提醒,只要未被法庭定罪,疑犯只是懷疑犯案,不能直指對方是賊人,又指有關行為或已涉披露對方個人資料,有機會被追究侵犯個人私隱,「並非所有拍攝目的均可被接納,目前以防止罪行或檢控、保安及防衛、學術研究和新聞報道等目的作拍攝,可享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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