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真槍元件修例今日生效 最高可罰10萬元囚14年

港聞
更新時間:09:24 2021-11-01
發佈時間:09:08 2021-11-01
因應本港涉及真槍的個案上升,政府加強規管槍械的配件,《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今日生效,指定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