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業主不遵從清拆令 共判罰款逾20萬

港聞
更新時間:11:50 2021-11-02
發佈時間:11:41 2021-11-02
涉及兩宗個案的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屯門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分別被定罪及罰款逾11萬元及9萬元。

第1宗個案涉及1幢位於元朗新田蕃田村的5層高僭建村屋。由於有關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而有關屋宇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屋宇的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同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0月8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1萬4千元。

第2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上水石湖墟新豐路一幢大廈的兩層高平台搭建物,面積共約44平方米。該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興建,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10月2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9萬4800元。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