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輕度智障清潔工非法集結及蒙面罪成 判18個月監管及治療令

港聞
更新時間:13:25 2021-11-12
發佈時間:13:00 2021-11-12
前年10月旺角警署外有示威活動,輕度智障清潔工人李啟發(發仔)被控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律政司在法庭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及受審下,堅持繼續舉證,並成功舉證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裁判官劉淑嫻今於觀塘裁判法院按報告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被告接受18個月監管和治療令。

辯方大律師陳碧琪指報告一致認為被告適合接受監管和治療令(監治令),被告亦明白及願意定期見社工及接受治療,望法庭判處2年以下刑罰。

裁判官劉淑嫻引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指,被告現年34歲,易受人影響和欠自制力,與家人關係疏離,成長欠缺社會支援,現有專業人士跟進。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有輕度弱智,有醫生定期跟進,不建議收押精神病院,認為監治令較合適。劉官同意新的院舍和工作是被告的更生基礎,可改善其是非對錯的判斷力,終判被告接受18個月監治令。

控罪指,被告李啟發於2019年10月12日與其他人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非法集結時各使用口罩、頭罩及圍巾;以及於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就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因被告不宜受審,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他有以雷射筆傷害他人的意圖,故此罪不成立。

協助被告的已解散囚權組織「石牆花」創辦人邵家臻在庭外指,判處監治令「好應該發生」。他指發仔早前被裁定不適合答辯時,是對精神無行為能力者的一種保障,但律政司不能證明發仔有犯罪意圖下仍堅持舉證,形容是「跌落地揦返拃沙」。他稱發仔原以為今日坐梗,稱覺得「好渺茫」,他希望獲釋後觀看電影《梅艷芳》及洗牙。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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