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司龍少泉涉騙房貸2項欺詐罪成 保釋候判

港聞
更新時間:18:36 2021-11-17
發佈時間:18:35 2021-11-17
55歲退休警司龍少泉5年前在購買一單位時,向銀行及政府訛報自己的居住狀況,以騙得房貸逾600萬港元,又在明知不被允許的情況下將它出租,以獲取過百萬元租金。他否認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沈小民指出,被告必然知道單位不能出租,惟他蓄意隱瞞事實,稱自己「不想呃人」、對事件並非全然知情的供詞不可信,遂裁定他2罪均罪成,被告續准保釋至本月29日候判。

被告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畫申請中表示,位於大嶼山愉景灣寶峰寶峰徑10號寶怡閣A室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於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虛假地在樓宇按揭「加按」中向滙豐表示,該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就該物業與Koschalka Guenter 及 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簽訂一份租貸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

政府2016年批出被告申請的購屋貸款計劃,當中列明如非獲括免,否則單位不能出租,只可自住或其家人居住。辯方在審訊階段指,申請書中雖然有提及「交吉」一詞,惟被告不知道其真正意思,僅以為是代表「交樓」,也不肯定租客是否有意續租。沈官引述被告與中介及妻子的對話內容,認為被告清楚明白二詞的差異,即使他不知道單位是否連租約及租約何時中止,但理應嘗試理解。加上被告身為高級警務人員,在本案中事事關心,沒有來由「愚蠢到」自討麻煩,自願處理租客退租的問題。沈官形容,被告的行為是「一般明白事理及誠實的人」都會覺得不妥。

辯方求情稱,被告中五便加入警隊,今次事件僅屬「一次性行為」,與其本身的性格相違背。他因為本案失去近300萬元退休金及每月6萬元的補貼,聲譽和財政方面都得到沉重教訓,沒有重犯的可能性。除此,被告關愛家庭,曾承諾作家人的好榜樣,「一生不會行差踏錯」,亦會在工餘時間義務教授青少年打欖球。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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