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女認非法集結控方首位證人缺席 官直斥「開審竟然係度遊船河」
更新時間:22:36 2021-11-24
發佈時間:17:31 2021-11-24
發佈時間:17:31 2021-11-24
被告依次為陳眧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廖煒健(25歲,工程師)及鄭穎姿(21歲,無業),4人同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鄭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速的裝置。
本案原定於今早開審,第四被吿承認非法集結罪,藏武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崔官批准她保釋至12月8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鄭承認案情指,2019年12月1日晚,近百名示威者於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集結及叫囂,其間有人使用雷射筆。警方到場舉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及至11時半,警方包圍集結人群,截查身穿白色T恤、戴鴨舌帽的鄭,並搜出黑色口罩、雷射筆等,遂將其拘捕。鄭警誡下保持緘默。
由於控辯雙方今早未能就承認事實達成共識,審訊一度未能開始。崔官再開庭時要求傳召證人,但控方則指列表上首位證人高級督察鄭婉文「book咗船期去旅行」,需要待明天才能作供。崔官直斥「呢單案件開審喇,個證人竟然係度遊船河,你就可以放假」,又追問主控官許偉進「你有code of conduct,你排佢係第一(列表首位證人)佢就唔嚟,可以咁㗎咩?」主控官承認情況不理想,並決定先傳召列表上第二位證人警員李譽輝。
拘捕次被告的李供稱,他當晚約11時45分到達豉油街,由於其他同袍當時已經完成一次「包抄」行動,故現場聚集的3至40人分在馬路兩旁被警員截查。李堅稱無份截查次被告,只是進行快速搜身,並在其被告中搜出衣物及面具。惟辯方表示此說法與書面供詞不一,指出李當日截查次被告後,再以未能提供身分證將其拘捕。李不同意。
辯方又指,次被告在警署內曾致電家人以索取身分證明文件,並早於凌晨1時許經父親傳送護照副本,但李卻稱次被告凌晨2時才提出致電父母的要求,質疑李供詞不實。李不同意,又否認曾向次被告稱只要交出身分證明文件便可離開。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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