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乳頭打圈狎兩男生判社服 律政司斥枉為人師提覆核改判囚8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15:58 2021-12-02
發佈時間:15:46 2021-12-02
35歲男教師於九龍區中學任教期間,非禮2名中三至中五的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成,早前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今早於高等法院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同校2名教師或串通學生誣告被告,阻止被告升職。律政司則直指被告先後非禮2名學生等,枉為人師,認為判刑過輕,覆核刑期。上訴庭終駁回上訴,批准覆核,判處被告監禁8個月。

被告吳浩楠被控於2015年3月至2017年4月間,分別在學校的課室或禮堂內,非禮3名當時年齡介乎15至16歲的男生X、Y及Z,被控5項非禮罪。惟其中1名事主作供有不足,因此僅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成。原審法官李慶年指案情嚴重,被告違反誠信,考慮過多份報告的建議後,最終認為教化導向總比被懲罰好,判處社會服務令。

上訴方今指被告與同校另外2名教師有「血海深仇」,而2名教師又與XY關係密切。與此同時XY報警前,校方與被告曾談及工作晉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兩者之間的明顯可能性,2名教師或串通學生誣告被告,阻止對方升職。上訴方又指腹部並非敏感部位,無論觸摸男女腹部均不應被視作非禮,更何況當時被告毫無敵意。法官隨即質疑被告無緣無故伸手入對方衣服內觸碰,又談及體毛,難以接納情況並非非禮。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先決條件是被告表達悔意,而被告不但不認罪,定罪後還堅持自己遭誣告,故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續指法庭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違反誠信、牽涉不止1名受害人、年齡相差不少,被告先觸摸事主肚臍下方,其後變本加厲在另一事主乳頭打圈,直指被告枉為人師,即時監禁屬唯一恰當刑罰。上訴庭最終2項控罪分別以4和7個月為量刑起點,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判囚10個月,考慮本案覆核刑期,亦曾還押3星期,遂減刑2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