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 判囚14日緩刑24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17:10 2021-12-02
發佈時間:17:00 2021-12-02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4天,緩刑24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一個位於九龍城必嘉街一幢商住大廈的天台搭建物,面積約3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15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6000元。然而,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11月2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監禁14天,緩刑24個月。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