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和林楚華涉貪污案 官裁定2人罪脫

港聞
更新時間:18:21 2021-12-03
發佈時間:17:10 2021-12-03
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及企業上市顧問涉嫌自2015年起4年間就企業上市申請貪污受賄互相收授915萬元及推薦港交所前高層申請馬會會籍,以換取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獲優待,期間未有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分別被廉政公署起訴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3罪。案件早前審結,法官林嘉欣今指,雖然二人私交友好,但沒有證據顯示楊知道上市顧問牽涉在該12宗IPO申請,又謂簽署推薦文支持友人申請馬會會籍屬舉手之勞,猶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再者,兩被告均於金融界工作多年,如果真的要在收取款項後以購買基金作幌子,不會明目張膽地將錢存入楊妻戶口,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林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45歲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時任聯席主管楊金隆及61歲上市顧問林楚華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2人約於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利益即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透過港幣915萬元饋贈或報酬,作為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林楚華所涉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誘因或報酬。交替控罪中,林楚華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指其於相同時期與港交所進行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一同向楊金隆提供上述相同利益。

楊金隆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其於相同時期,身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首次公開招股申請,對港交所隱瞞或沒有申報或披露林楚華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金隆向賽馬會申請會籍而提供的優待,及轉帳港幣915萬元款項予其妻子郝媛媛而出現利益衝突;及沒有避免參與涉及申請的討論決策過程。

林官裁決時指,首被告楊金隆與次被告林楚華相識多年、私交友好為不爭事實,但法庭不能純粹基於二人交情而判斷楊知道林牽涉在其審批的其中12宗IPO申請,因並無相關證據。而楊早已在金融界打滾多年,故他加入港交所時,上市參與者不可能全為陌生人,當中總有認識的人。正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或會遇到認識的大狀為控辯法律代表,但不代表法官就會知道案中細節。因此,法庭不能出於兩被告交情而裁定楊對於林參與IPO申請知情。

至於馬會會籍申請,林官認為馬會會員每年只獲5份會籍申請表,可謂「有價有市」,但簽署支持申請並不限次數,所以林為楊撰文推薦申請會籍屬於舉手之勞,猶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並不構成《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利益」。此外,林在2016年簽署推薦文支持會籍申請時,楊並無參與對方所牽涉的IPO申請。

林官續指,林於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間,分7次將915萬存入楊妻郝媛媛個人戶口,及楊郝二人之聯名戶口,表面上雖然不尋常。郝出庭作供時,稱該筆代持款項乃用作投資私募基金。而細心分析控方呈上的資金流向表,林官指出郝每次收款後幾天至一周內均會購入基金,又表示若果該筆款項為賄款,投資股票及地產反而更快更高回報,毋須大費周章購買基金。楊作為金融從業員,假如真的要以購買私募基金為幌子,不會如此明目張膽地將錢直接存入郝戶口,故信納郝說法有機會是真實。

針對林作為金融精英,為何仍要委託他人購入基金?林官認為,私募基金入場門檻高,若果並非因爲郝的人脈關係,林沒有門路進出。而涉案金額之高,林官則表示只是相對性問題,比喻幾個同事夾分投注六合彩乃憑個信任;相信高收入人士每人夾幾百萬投資亦是如此。考慮各項因素後,裁定所有控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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