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前行政總裁涉串謀詐騙聯交所判囚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港聞
更新時間:11:31 2021-12-07
發佈時間:11:26 2021-12-07
康宏集團高層在2014至2015年4次發債時,涉嫌假裝安排鼎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關聯的公司,以繞過上市規則,避開披露關聯交易的要求,涉款4960萬元。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行經理早前裁定2項串謀詐騙罪成,其中47歲康宏前行政總裁判囚7個月,今早於高等法院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准,保釋條件包括50萬元現金保釋、2名人事擔保各10萬元、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於報稱住址及逢星期六到灣仔警署報到。

案中首被告麥光耀判囚7個月(康宏前行政總裁、47歲)、次被告陳麗兒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前首席財務總監、49歲)、第三被告黃淑安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前高級經理、40歲)及第四被告李易明判囚5個月(鼎成證券總經理、51歲)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在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間,串謀欺詐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局、股東及潛在投資者,即不誠實地使康宏金融發行債券時,委聘鼎成為配售代理,但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簽訂配售代理協議,令康宏證券成為真正配售代理,隱瞞關連交易本質,令康宏證券收取逾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為,4人隱瞞康宏證券是康宏金融的實際配售代理,意圖詐騙及誘使康宏金融委聘鼎成作為債券的配售代理,導致康宏金融、其股東及潛在投資者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或導致鼎成及康宏證券獲得利益。

麥、陳及黃另再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們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間,一同串謀詐騙聯交所,即不誠實地隱瞞康宏證券是配售康宏理財發行債券的實際配售代理,而導致聯交所沒有向該上市公司就債券配售提出問題及要求該上市公司遵守相關的上市規則。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