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區遊行|22歲女認旺角非法集結判囚3月 官:漠視警告須判阻嚇刑罰

港聞
更新時間:12:22 2021-12-08
發佈時間:12:01 2021-12-08
前年12月1日有網民發起九龍區遊行,3男1女被控於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女被告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藏武罪則獲不提證供起訴,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漠視警方警告,留在聚集人數眾多的案發現場,其褲袋內的雷射筆唾手可得,使用時可令情況迅速惡化,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開審前認罪,終判囚3個月。

崔官判刑時指,被告身處的非法集結地有人堵塞行車路叫囂,被告在警方警告下仍不離開案發現場,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了褲袋內的雷射筆,但該筆唾手可得,群眾在情緒高漲下可能作出嚴重威脅社會安寧的行為,無可避免要判處監禁。崔官以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除認罪扣減4分之1刑期外無其他減刑因素,終判囚3個月。

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正面,被告當晚與朋友晚餐後,後來漫無目的步至案發的彌敦道,愚蠢下參與了非法集結,她當時沒意圖傷害任何人,現感到十分後悔。被告與母親及妹妹同住,其母是家中經濟支柱,即使生活艱苦被告亦從未埋怨,讀書時有兼職幫補家計。僱主願意在她服刑後再聘請她。被告已取得修甲證書,盼在結案後再進修入行成為修甲師。

辯方同意彌敦道交通繁忙,案發地約有100人聚集叫囂及使用雷射筆,但被告參與程度不高,非領導角色。她當晚與朋友吃飯,被截查時身穿白T恤長褲,因不智才參與了非法集結,望法庭著重更生多於阻嚇性判罰,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被告承認案情指,2019年12月1日晚,近百名示威者於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集結及叫囂,其間有人使用雷射筆。警方到場舉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及至11時半,警方包圍集結人群,截查身穿白色T恤、戴鴨舌帽的被告,並搜出黑色口罩及雷射筆等,遂將其拘捕。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鄭穎姿(22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她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同案3名被告陳眧宇(29歲,地盤工人)、李國瑋(19歲,無業)及廖煒健(25歲,工程師)否認控罪正接受審訊中。

法庭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