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藏雷射筆罪成 17歲女生還柙明年1月判刑

港聞
更新時間:17:37 2021-12-17
發佈時間:17:37 2021-12-17

去年3月21日有網民在多個港鐵站發起「毋忘721」靜坐活動,17歲女生在時代廣場附近被搜到1支雷射筆。裁判官劉綺雲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劉官指警員證供可靠,被告被捕時現場有示威活動持續,涉案雷射筆已裝上電芯隨時備用,遂裁定被告為示威者及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案件將於明年1月5日判刑以待索取更生中心等報告,被告期間須還押。

劉官判刑指,截查被告的女警21086林文虹(音譯)證供可靠,雖然辯方指出林指出被告的頭髮顏色與相片不符,但劉官認為案發現場的廣告燈箱和天花的燈光均會影響髮色,而影像效果亦受播放設備影響,林所述顏色與相片成像顏色有差別不足為奇。

劉官又指案發時,時代廣場有示威騷亂,破壞社會安寧。被告被截查時有群眾叫囂,裁定示威至少持續至晚上9時。憑被告當時的黑衣黑褲裝束,遭截停後用手按着背囊,其背囊內被搜到有4枝消毒藥水及面罩等保護裝備,以及被告曾說涉案雷射筆是「今日手足畀我嘅」均加強控方案情。劉官亦指涉案雷射筆已裝有電芯,可隨時使用,裁定被告有份參與示威及有意圖將雷射筆用作攻擊性武器。

辯方早前爭議林得知被告未成年,林卻沒有在有合適成年人在場時才查問及警誡。劉官今指林查問被告時未有合理懷疑,故沒有警誡並無不妥,亦同意林指出警隊沒有指引規定警員必須在有成年人陪同下才查問16至18歲人士,此為「最理想」的做法而非必須,裁定被告是自願作供,沒有不公平。

被告趙懿莊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要攜有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記者:陳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