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披露721事件受查人案 押下月26日裁決

港聞
更新時間:14:20 2021-12-24
發佈時間:14:20 2021-12-24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控辯雙方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在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充分傳遞清晰的信息,披露游受查除了破壞廉署調查及供人毀滅證據外,實際上「毫無幫助。」辯方則認為,控方忽略了後續一連串事件,包括游受廉署調查仍可委派去監督調查721事件「查自己人」等,被告披露調職一事,正刺中整件事的核心,因調職是「721事件後最醜陋的地方」。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裁決,其間林卓廷因47人案繼續還押。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表示,被告其實無必要披露游乃強受查,因他在3次記者會上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語、嘲諷等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充分傳遞清晰的信息。陳指被告的披露,除了破壞廉署調查及供人毀滅證據外,實際上「毫無幫助(acts nothing)」,而事件只涉及單一警員的調任,而非警務處處長或整個警隊,跟公眾安全沾不上邊,強調披露並無需要。

陳同意721事件對社會很大影響,但公眾安全性與披露完全是兩回事,所帶來的影響截然不同,不應該混為一談,故法庭只需要作出事實裁斷,而非被告披露時有否合理辯解。

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則指,控方只聚焦721事件,而忽略了一系列後續事情,重申721為超級群毆市民暴力事件,警方當日收到多次通報但不作為,已構成對公眾安全及秩序影響。而其後游乃強被調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負責監督重案組調查721事件。游作為廉署受查人仍可調職,正刺中整件事的核心,因調職是「721事件後最醜陋的地方」。如此情況下,控方依然認為披露屬不必要,猶如「鴕鳥埋頭於沙」。

沈大律師續指,根據相關法例,假若被告認為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便可以此作為披露的合理辯解,而非控方所致披露是否必須,又表示如果被告沒有披露游乃強當時受廉署調查,「成件事無咁醜陋」。

至於控方指控被告披露游乃強疑因公職人員失當而受查,或會令市民聯想到游乃強亦涉違反賄賂、收受利益等屬《防賄條例》第2部分的罪行。沈大律師回應指,被告因為真誠地希望公眾知道事件,而刻意避開透露第2部分罪行,並非以「刁轉」的方式讓市民推論出游乃強涉嫌干犯第2部分的罪行。

44歲的林卓廷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