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黃之鋒上訴獲批改判囚8個月 梁凱晴上訴被拒

港聞
更新時間:15:06 2022-01-19
發佈時間:15:06 2022-01-19

2020年六四集會案,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觀塘區議員梁凱晴去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黃梁二人今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上訴方認為黃之鋒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重,而監禁11個月的量刑起點才適合。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考慮後批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認為量刑起點為12個月屬適合,考慮黃之鋒認罪扣減後,改判黃之鋒監禁8個月,其中6個月刑期與他另外兩案分期執行,預計今年三月服刑完畢,但相信黃之鋒仍會因「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保釋申請被拒而須還柙候訊。而去年7月刑滿出獄的梁凱晴之刑期上訴則被拒。

黃之鋒2019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他承認「組織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被判監禁13.5個月。黃在2019年10月5日參與反《禁蒙面法》遊行,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判監禁4個月。黃再在2020年參與六四集會,他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0個月。3案共5罪的刑期總長27.5個月。

代表黃之鋒的關文渭大律師指,根據刑期整體性,法官應考慮5罪的總刑期,而考慮刑期應同期執行或分期執行,如果5罪所有刑期分期執行,整體來說則會是判刑過重。關認為黃之鋒因六四集會案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過重,認為量刑起點應是監禁6個月,考慮到黃之鋒是積極參與者而加刑2個月,再考慮到黃之鋒是同類罪行的積犯而加刑3個月,故認為最適合的量刑起點為11個月。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則指,黃之鋒在一年內干犯5項同類罪行,亦曾在擔保期間犯案,故認為監禁15個月的量刑起點,以及最終判囚10個月的結果屬適合。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經考慮後,認為量刑起點為12個月屬適合,考慮黃之鋒認罪有三分之一扣減後,改判黃之鋒監禁8個月,下令其中6個月刑期與他另外兩案分期執行,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黃之鋒5罪的總刑期(13.5個月+4個月+6個月)則獲扣減為監禁23.5個月,即比原先27.5個月的總刑期,總共扣減了4個月刑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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