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事件|披露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消息 林卓廷3罪成判監4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11:59 2022-01-26
發佈時間:14:49 2022-01-26

民主黨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消息。他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經審訊後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為首度因案入獄。辯方在審訊時力陳,被告的披露有合理辯解,因涉及公眾利益和安全,惟葉啓亮今斥,被告的作為反而使廉署的調查受阻,最終引伸的後果是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威脅公眾安全和秩序。被告親自求情指,已嘗試在721事件當晚力挽狂瀾,惜最後未能成功,又言雖然身負多宗案件,但無悔為香港付出自由。

控方在審訊階段指,法庭只須作出事實裁斷,即被告披露訊息,而非作為有否合理辯解。辯方則認為,游當日帶隊入南邊圍村蒐證,之後獲委派調查721事件「查自己人」,被告披露調職一事正刺中事件核心,反駁控方的說法與鴕鳥埋首沙堆無異。辯方補充,被告於會上透露游涉嫌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沒有以「刁轉」的方式讓市民推論出他或涉干犯第2部罪行,反而是刻意避開提起。

裁判官裁決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與本案控罪的調查方向和案情有重疊,而控方先前已強調,立法原意是保障受查人聲譽,被告如此做會直接或間接使游乃強得知自己受查,最終導致有人銷毀證據,令公眾利益受損。裁判官同意控方指,被告在3次記者會上猛烈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清晰表達對警方執法方面的不滿,成功令市民更加不信任警方,根本毋須額外披露游受廉署調查。

就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法庭只須考慮披露有否涉及公眾安全與利益,不會考慮721是否重大的社會事件,及事件是否涉公眾利益。裁判官指出,被告不但有機會影響廉署調查效率,最終可能引伸的後果是貪污問題更嚴重,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又稱他雖然有任職廉署的背景,不等於不會干犯罪行。裁判官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就每項控罪均被判監4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獲批准於等候期間以現金5000元保釋,但他另涉民主派初選案而須繼續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選擇親自作求情陳詞,他形容自己一直循規蹈矩、不做壞事,憑努力考入中文大學政治及行政學系,大學生涯獲益匪淺。與其他同學不同,被告選擇畢業後從政,矢志服務市民。後來有幸在廉署聲譽卓著時任職,一同守護廉潔,至2011年獲邀重返民主黨,「再揀一條窄路」,毅然放棄安穩仕途。他話語至此時一度哽咽,表示對家人愧疚。被告續指,任職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期間得以服務香港是他畢生的光榮,無悔踏上民主之路,又引用書本《地球上最快樂的人》(The Happiness Man On Earth)中的引言:「Life can be beautiful, if you make it beautiful。」他最後祝願眾人平安。

林卓廷(44歲)被控違反《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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