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消息|身在境外合資格人士 明起可向入境處申請延長留港期限

港聞
更新時間:17:34 2022-04-07
發佈時間:17:34 2022-04-07

入境處公布,由於新冠疫情持續,處方將於明日(8日)起實施新便利措施,讓身在本港以外地方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新措施有效期暫定至今年12月31日屆滿,入境處會因應疫情發展,檢視需否延長措施。
       
處方發言人表示,現時申請延長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遞交申請和領取相關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或舊式的標籤)時均須身在香港。因應第5波疫情嚴峻和預計會持續一段時間,入境處一直積極探討如何進一步便利身處本港以外,而因疫情未能適時回港辦理延期逗留非永久性居民。處方已準備好於明日起實施新措施。

由明日起,根據下列入境政策或計畫來港,但現時身處本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將屆滿(一般為4周內)的合資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1.    一般就業政策(包括就業及企業家來港投資);
2.    輸入內地人才計畫
3.    優秀人才入境計畫
4.    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
5.    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畫
6.    科技人才入境計畫
7.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
8.    以受養人身分居留
9.    修讀全日制課程的學生
     
合資格申請人可經網上,或透過其在港的保證人或獲授權代表,按照現行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流程遞交申請。如申請人仍然符合相關入境政策或計畫的資格準則,並獲信納其情況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續,入境處會考慮批准其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批的申請人於繳費後可下載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申請人全程可在香港以外地方辦理有關手續及激活延長逗留期限的「電子簽證」。

新措施將取代處方於2020年12月31日公布,有關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請的臨時安排,而獲批准延長逗留期限並不意味或代表入境處承認該人士符合《入境條例》(第115章)下有關取得香港居留權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們的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獲批准,入境處會在其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時作出審核,以核實有關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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