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彌敦道住宅 公屋申請人罪成判監緩刑兼罰2000元

港聞
更新時間:18:02 2022-07-04
發佈時間:18:02 2022-07-0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1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其後經調查揭發,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嘴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及罰款2000元。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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