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義務急救員暴動罪上訴 官:若唔係前線着護甲做咩

港聞
更新時間:14:20 2022-07-28
發佈時間:14:20 2022-07-28

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舉行反修例示威活動,25歲自稱為義務急救員的男子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成,被判囚4年和罰款5000元。他不服暴動罪定罪提出上訴,認為原審法官犯錯,沒有充分考慮他是急救員的身分。律政司反駁指他完全不是真正的急救員,而且急救員並非「免死金牌」,急救員亦可以參與暴動。上訴庭需時考慮,將於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

報稱任職運輸工的上訴人陳佐豪,早前被裁定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於同日在銅鑼灣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非法管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

上訴方潘熙資深大律師指,當日上訴人於示威現場附近被捕,當時除了上訴人之外,上訴人前方一名身穿反光衣、疑似急救人員的女子被捕,後方有一名被捕時襲擊警察的男子。潘熙認為原審法官只考慮後方男子的行為,沒有考慮前方女子的衣著等情況,屬於法律上犯錯,惟立即遭三名上訴庭法官質疑。法官潘敏琦直言法官有權考慮環境證供作出推論,反問是否因為前方女子對辯方有利,後方男子對辯方不利,故認為法庭應考慮前方女子而不考慮後方男子,潘熙表示認同。

潘熙提到上訴人被捕時所拍攝的片段,有男聲重複說:「我係急救員嚟㗎!」,而且上訴人當時身穿護甲,亦持有對講機及繃帶等。惟法官彭偉昌指:「(上訴人)周身都係護甲,唔係普通市民衣著」,同時認為急救員亦可以參與暴動。彭官舉例說:「如果打仗嗰時,有人身穿軍服戴上紅十字臂章,咁你係軍醫唔通就唔係參與前線咩?咁就唔係支持同鼓勵咩?」彭官續指:「如果(上訴人)唔係參與前線,着裝甲保護做咩啊?」

律政司一方強調上訴人並非真正的急救員,不是紅十字會或聖約翰救傷隊,認為法官需就環境及證據等作出事實裁決,裁定某人只負責急救,沒有參與暴動,才算是急救員。律政司認為上訴人完全不是急救員,而且急救員並非「免死金牌」,並非有充分理由不被拘捕,重申急救員亦可以參與暴動。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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