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司法覆核放寬傳媒報道限制勝訴  官指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

港聞
更新時間:12:22 2022-08-02
發佈時間:12:22 2022-08-02

高院法官李運騰今批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的司法覆核,撤銷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的命令,下令羅官處理鄒幸彤下次申請時必須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鄒幸彤早前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2)條向法庭申請放寬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4月25日基於放寛限制會令案件未審訊便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或會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甚至畏縮卻步,有礙公平審訊而拒絕其申請。

李運騰法官在判詞中解釋,《裁判官條例》第 87A(2)條的意思就是,假如有人申請放寬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報道限制便必須解除,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唯有解除報道限制。李官認為羅官拒絕申請的理由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雖然羅官聲稱他行使酌情權拒絕申請,但李官指該酌情權並不存在,認為羅官的決定屬越權。

李官認為即使假設有關酌情權真的存在,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申請,否則主持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亦不應拒絕申請,而本案未能展示報道限制屬「絕對必要」。惟法庭不會評論第87A(2)條範圍是否過於廣泛,以致侵犯同案其他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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