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人等8人上訴勞動節請願違限聚令遭駁回 官維持判各囚14日緩刑18個月

港聞
更新時間:16:45 2022-10-18
發佈時間:10:14 2022-10-18

社民連及工黨8名成員前年五一勞動節到政府總部外請願,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去年被裁定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成,被判入獄14天,緩刑18個月。8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為首宗限聚令上訴案件。黃崇厚法官今日(18日)駁回其上訴,維持各人判監14日,緩刑18個月的決定。

8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請點擊組圖瀏覽:

黃官裁定涉案為「受禁群組」,8名上訴人均參與了此「受禁群組」,而且8人的參與均沒有合理辯解。黃官認同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罪行的所有罪行元素,重申本案規例合憲,執法行動及定罪裁決符合相稱性,各人的定罪有充分證據支持,認為裁判官於事實和法律上的裁定都是穩妥,故駁回8人的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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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判刑上訴,上訴方雖指案發時限聚令生效不久,公眾一‍般未必明白其正確詮釋;各上‍訴‍人在行使憲法權利,各人行為克制,不涉暴力;各人刻意分成4人一‍組,並確保兩組之間有1.5‍米距離;行動歷時短暫,不在鬧市舉行,而8人均批評14‍天監禁緩刑18‍個月,屬明顯過重或原則上錯誤。

惟黃官指本案控罪最高可處罰款 25,000‍元及監禁6‍個月,雖然本案只涉8人,為時不長,地點也非鬧市,各人並非沒有做任何防疫措施,但市民若不遵守防疫規例,會對防疫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嚴重違反社會利益。再者,各人在被告知違例下執意而行,事實上增添了現場播疫風險,若法庭判處時從輕,難免有發出錯誤信息之虞。黃官認為裁‍判‍官的觀察、分析和考慮,大體上都是合情合理的,所作出的判處沒有違反判處原則,也非明顯過重,故亦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各人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的判處。

黃崇厚法官在判詞中重申,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是為了預防、抵禦、阻延和控制病毒傳播和相關個案而訂立,而社交距離是世界各地廣泛採用的防疫措施,聚集人數愈多,病毒傳播風險不會愈少,只會愈高,也會加大染疫追蹤和控制的難度,故為聚集的人數訂立上限是合理正常的措施。

黃官表示2019‍冠狀病毒病是一‍種新型傳染病,存在許多未知數,不少國家於初期都實施減少社交距離的措施,而且「限聚令」並非永久的措施,「限聚令」的有效期限會受到定期的覆檢。雖然「限聚令」限制了行使表達及集會等自由的形式,但沒有限制表達訴求的實質內容,希望行使言論及集會等自由的人士,仍可在不構成違反規例的羣組聚集的前提下表達訴求,又或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在遊行集會時以遵守規例的方式進行。

黃官親自觀看涉案片段後,認同8人帶備標語,顯得是有備而來,當時8人在聚集,有著為勞工權益而示威的共同目的,一‍起不理警方的指示,聚在一‍起,進行遊行,而且各人之間的距離,以防疫角度而言,不論是多於或少於1.5‍米,都是很近的。涉案遊行若非警方介入,不見有停止的跡象。黃官詮釋相關法規及判斷涉案證據,裁定八人的行為構成聚集。

黃官認同裁‍判‍官裁定:行使和平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並非絕對、限聚令是合憲的、控方已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在毫無合理疑點地令法庭確信辯方並無任何合理辯解進行有關的受禁羣組聚集。而8人的確違反限聚令,警方有執法理據,而警方只能憑現場觀察和現場評估作判斷,且在多番警告不果後才作票控,黃官認為警方的行動無可詬病。

黃浩銘指他需時研究判詞,再考慮會否提出上訴。他又指自己對上訴結果沒有期望,亦對司法機構較保守的文化沒有太大期望,故無論官司輸贏也對他心情沒有太大影響。他希望當局盡早取消限聚令及放寛口罩令,令市民早日回復以往基本的正常生活,認為政府繼續使用嚴苛的防疫措施極不合理,更會損害民生。

8名上訴人為郭永健、何偉航、黃浩銘、曾健成、麥德正、吳文遠、李卓人和梁國雄。他們各被控於2020年5月1日上午約11時06分,在金鐘夏愨道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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