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查冊提終極上訴許可獲批 官指涉重要性法律論點

更新時間:11:18 2022-11-18
發佈時間:11:18 2022-11-18

港台《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前年車牌查冊來製作節目報道元朗「七二一」事件時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件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玉玲早前上訴遭駁回,今到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李運騰法官認為辯方大律師田奇睿提出的一條涉及詮釋《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的法律問題,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具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准上訴許可,把案件交回終審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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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4(2)條,運輸署署長需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李運騰法官認為辯方所指:「運輸署署長可否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特別是對新聞界或以不同目的去查冊的人士有所影響。

李官指他雖然已裁定公眾人士查冊權利並非絕對,條文內「須」字眼並非強制性,署方有權拒絕查冊申請,但他仍認為有關條文的詮釋非表面看來如此簡單容易,相信不同律師會有不同的看法,故具合理爭辯之處,適宜交由終審法院再作定奪。

蔡玉玲提出的第二條法律問題指,「如運輸署署長以申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無關為由,拒絕批出提供有關證明書,『交通及運輸事宜』該如何定義?蔡玉玲就道路上使用車輛而進行的新聞調查是否屬於交通及運輸事宜』?」李官拒絕批准此問題予終審法院,蔡玉玲在庭外表明將會就被拒問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蔡指她「由頭到尾都平常心,早有準備案件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直到今日都諗唔到有咩放棄的理由,希望繼續行一條追求公義的路,無論贏定輸都會行依條路」。

37歲記者蔡玉玲被控分別於前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私家車LV七XX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即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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