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訓生認中大非法集結判入教導所 官:保釋期犯案可見守法意識薄弱

更新時間:17:08 2022-11-23
發佈時間:17:08 2022-11-23

前年中大畢業禮期間有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港獨橫額及旗幟、高叫港獨口號、以噴漆刑事毁壞等。涉案20歲職訓局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法官王詩麗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2宗同類案件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畜,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若接納辯方提議判更生中心,不能反映大眾對不停犯案者的厭惡,在平衡被告年紀、精神及心理狀況等因素後,判他入教導所。

法官指,2019年起本港有廣泛示威遊行,中大亦曾有大型衝突,示威者當日高呼煽動口號和舉起有關「12港人」的標語,漠視保安呼籲,甚至有人追罵他們,場面混亂,這有機會令氣氛更緊張,從而導致暴力升級。而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是為了掩飾身分,方便他們為所欲為,進一步威脅在場人士的安全。法官續稱,遊行有逾100人參與,歷時約1個半小時,途徑校園多個主要地方,規模不小。被告並非中大師生,他早上便在正門等候遊行開始,更穿黑色衣物與另一男子一同行動,屬有計畫地參與,而且他表現積極,曾用揚聲器帶頭叫口號,又在前排唱歌,角色鮮明。

法官表示,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不算十分年輕,且他在2宗同類示威案件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待動物,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然而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2度輟學又無工作經驗,考慮到其年紀、個人背景和心理質素,認為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讓他「免受牢獄之災」。而教導所比更生中心更為適合,因可提高他守法意識,同時提供職業培訓,讓被告學一門手藝,將來貢獻社會。

20歲被告唐綽謙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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