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等7人提上訴 稱受邀參與不符合組織者定義

更新時間:11:13 2022-11-28
發佈時間:11:13 2022-11-28

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前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組別議員吳靄儀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囚8至18個月不等,其中3人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獲處緩刑。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8日)於高等法院上訴庭由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席前處理,審訊預計需時3日。

黎智英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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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上訴人均提出定罪上訴,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4人提出判刑上訴。代表上訴人黎智英的余若薇資深大律師指,各上訴人只是受民陣邀請,參與當日「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流,從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並不符合組織者(organizer)的定義。余若薇舉例來說,如某畢業典禮邀請政府官員到場演講及頒發證書,並不代表該政府官員是該畢業典禮的組織者。而由韓國梨泰院及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可見,安全疏散當日近30萬名示威者的重要性。 

余若薇引述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裁決書所指,法官胡雅文不接納他們辯稱自己並非集會組織者,又指有些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發表演講,以鼓勵示威者,並不代表他們只是遵從主辦機構民陣的指示,而非集會組織者。余若薇強調案件指控不涉及串謀或協議,而且各上訴人均是民主派人士,但不同意法官胡雅文指眾被告均和民主派有聯繫(tie)。余若薇更自嘲指,眾所週知她與坐在她身旁、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的余若海資深大律師「有聯繫」,但並不代表兩姊弟想法一致或同意對方所說所做的事情。余若薇亦指如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成千上萬投票予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提到,各被告在審訊時並沒有出庭自辯,眾被告在案發當時的想法無從知曉,而且字典就疏散(dispersal)一詞的解釋,是指「把聚集一起的人士向不同方向分散開去」。代表上訴人李卓人及何秀蘭的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指,李何二人並沒有參與設計遊行路線。代表吳靄儀的何沛謙資深大律師說「組織」是指安排一些事情發生,但這並非眾被告的意圖,但吳即是在集會開始後20分鐘才到場參與。梁國雄、何俊仁、李柱銘的代表大狀亦指,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他們「組織」涉案集會。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法官可透過涉案片段作出不可抗拒之推論,證明眾上訴人故意計劃去組織為時一個半小時、由維多利亞公園步至遮打花園的遊行集會。如當日沒有眾上訴人的領導,參與人士或會中途離去,不會冒著大雨繼續前行。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問到:「『領導者』是否代表『組織者』?」,林回應『領導』意味着把人團結一起。

就個別上訴人的行為,林指李卓人、梁國雄事前已知遊行被禁止,李和梁在遊行前曾參與記者會,其中梁指示大眾先在維園集合,再步行至中環。黎智英預早時間到達,及至遊行開始後,眾人手持大型標語站在隊伍前,鼓動他人一同叫喊口號,黎曾回頭向他人做手勢示意方向。控方指稱,上述證據顯示上訴人是組織者。案件明日再續。

上訴人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黎智英和李卓人各判囚12個月,即時監禁;吳靄儀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梁國雄判囚18個月,即時監禁;何俊仁判囚12個月,緩刑24個月;李柱銘判囚11個月,緩刑24個月;何秀蘭判囚8個月,即時監禁,已刑滿出獄。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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