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由特首甄別 林定國:不一刀切禁止可保普通法優勢

更新時間:09:58 2023-04-01
發佈時間:09:58 2023-04-01

政府目標於今年上半年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早(4月1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為保持香港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不宜一刀切禁止所有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反而以逐案處理的方式審批每宗海外律師申請,是較好的做法,可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持普通法制度優勢之間取得平衡。

林定國。資料圖片
林定國。資料圖片
林定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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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建議就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國安案件時,加入甄別程序並分兩階段處理。海外律師要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之後要再由特首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案件。林定國解釋,特首經初步甄選判斷申請有否法理基礎,若申請並無理據,就毋須浪費法庭資源,因此要通過初步甄選程序,篩走無可能成功的個案。

他又指,首階段即使申請只有一半或低於一半機會獲批,都可以過關,但之後要取得證明書就要有確切判斷,需要考慮的因素會比初步甄選時更加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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