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案中三名被告(左至右)麥家浩、許偉飛及曾慶彰。資料圖


三名男子2019年涉各管有一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判監3個月。三男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控方未有傳召一名曾檢取證物的警員作證,無法證明證物在另一警員接手前有否被干擾之疑點,其他證據亦無法填補警員沒有出庭作證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兩男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兩男被判監3個月及入更生中心的決定;駁回另外一男的定罪上訴。

曾慶彰、麥家浩、許偉飛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香港九龍油塘鯉魚門道80號鯉魚門廣場2樓貨運升降機管各自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莫子聰認為鯉魚門廣場位於市區,無證據指附近有可觀星的地點,當時亦沒有任何商業或其他活動,裁定三人案發時於案發地點,3支鐳射筆均沒可能有正常合理的用途,推論是用作攻擊性武器。三人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曾慶彰被判入勞教中心、麥家浩被判監3個月、許偉飛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陳仲衡在判詞中指出,警方拘捕被告並接手證物前,有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即使曾接手過證物的警員出庭作供並獲法庭接納,只能證明他接手證物後物品沒有受到干擾。上訴方爭議協助搜查麥家浩及許偉飛背囊的警員,有否於二人背囊搜到鐳射筆,如搜到鐳射筆,鐳射筆有否有被干擾。陳官認為裁判官裁定警員必然會通知同僚在二人背囊搜出的東西屬明顯犯錯,因為有份協助搜查的警員25087沒有出庭作供,有關內容必然屬於傳聞證供,不能用作證明警方在二人背囊搜出鐳射筆。

由於曾處理證物的警員25087沒有作供,令證物的連貫性已斷,無法讓法庭推論其他警員接手鐳射筆前鐳射筆必然沒有被干擾,控方的其他證據亦無法填補警員25087沒有出庭作證所造成的缺口,故裁定麥家浩及許偉飛定罪上訴得直,撤銷二人定罪。曾慶彰質疑警員對調了鐳射筆,但陳官翻看升降機大堂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麥家浩的黑色電筒雖有可能被調到曾慶彰的背囊,但沒有對調鐳射筆的情況出現,同意曾慶彰的鐳射筆是從他身上搜出的,故駁回其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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