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醫務委員會向來規定醫生不准自我宣傳,其不准醫生在印刷媒體賣廣告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早前被高院裁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言論自由。醫委會及後提出上訴,但昨日(2008年1月24日)再被「徹底」駁回。上訴庭3名法官批評,限制醫生宣傳的規定猶如「用大槌軋碎堅果」,放寬媒體限制可讓市民有更多渠道取得醫生資料,3位法官重申,醫委會守則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故駁回其上訴,醫委會須支付堂費。醫委會昨日未決定是否作最後上訴,現階段會研究判詞和諮詢法律意見。
就醫委會守則提出司法覆核的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對裁決表示歡迎,又不贊成醫委會繼續上訴,他說:「上訴涉及公帑,(上訴庭)判詞一面倒個喎……」他認為醫委會應與業界商討修訂有關條例,而不是繼續浪費金錢打官司。鄺國熙又指,養和醫院預料診金或因可以賣廣告而調低。不過,香港醫學會擔心日後大型醫療集團和私營醫院大賣廣告,搶走個別執業醫生的病人。
醫委會無合理理由限制醫生宣傳
上訴庭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指,在衡量言論自由的同時,亦應考慮公眾利益,然而美國已准許醫生在報章刊登廣告,故醫委會堅持醫生不可在報章發布資料並不合理。他指出相比醫生名冊或電話簿,大眾較容易透過報章取得資料,縱使法官理解醫委會擔心醫生會在印刷媒體作出過分宣傳,但他們仍可進行監督。再者醫委會的道德事務委員會為配合CEPA實施,增強香港醫生在內地市場的競爭力,亦已放寬醫生賣廣告的限制。
法官馬道立又指,醫委會沒有提出合理理由限制醫生不可作出多於五項提供的醫療服務宣傳,有關想法並不合邏輯。法官認為,醫委會雖擔心市民會誤把醫生的廣告數量與其能力掛u,但醫委會仍可對此失實或誤導性的宣傳作出限制,而非管制資料數量的上限。
不合理宣傳遭紀律聆訊
上訴庭又指,醫生在介紹最新醫學技術時宣傳自己的經驗、專長和資歷時,對公眾也是必需的,若醫生在宣傳新技術時作出不合理的自我宣傳,亦有可能遭到紀律聆訊,強行限制醫生不准發布新技術以外的資料,只會阻礙言論自由和有損公眾知情權。
另守則訂明醫生有絕對責任確保所屬醫療機構的宣傳方法會合乎專業守則並不合理,若醫生已採取行動去阻止機構違反守則,不應由他負起醫療機構違規的責任。
事件由來 |
訴訟原於養和醫院去年在雜誌刊登一篇宣傳腫瘤科中心的廣告,遭壎芵p發信警告,06年10月養和醫院78名醫生,聯署發信予醫委會要求檢討《醫生專業守則》,但遭醫委會書面拒絕。
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故入稟高院,指控《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所賦予公眾的言論自由。 |
醫生可賣廣告帶來的影響
增病人知情權 診金有望調低
上訴庭裁定醫生可以賣廣告,養和醫院表示歡迎和滿意,認為能增加病人的知情權,預料診金可望因競爭加劇而調低。病人互助組織聯盟亦表示,判決有助增加業內競爭,讓病人有更多選擇。但香港醫學會卻對裁決表示無奈,擔心有大型醫療集團和私營醫院以本傷人,大賣廣告,搶走個別執業醫生的病人,並對病人發放不全面資訊。
養和醫院副院長鄺國熙說,醫生是專業人士,有很高道德操守,大多數醫生不會即時大賣廣告爭取商業宣傳。他建議醫委會主動監察,如訂定醫生每月可賣廣告的次數、可於那些有品味的報章雜誌賣廣告,甚至設立委員會審查廣告內容,確保內容準確和不誇大。被問及醫生賣廣告對行業生態的影響,他說律師獲准賣廣告後,「打離婚案(的收費)也便宜了。」
屋h醫生憂流失病人
病人互助組織聯盟主席張德喜相信,即使醫生把賣廣告的費用轉嫁病人,也不會對病人構成壓力,因找私家醫生的病人有能力負擔,醫生亦不會每天賣廣告。他又指出,近年公營醫生轉投私營市場,由於該些醫生不能主動聯絡病人,詢問他們會否繼續找自己看病,即使病人有此意,亦不得要領,醫生買廣告後,有助病人找到心儀的醫生。
不過,香港醫學會會長蔡堅擔心,大型醫療集團和私營醫院將大灑金錢賣廣告,不但搶走個別執業醫生的病人,還會發放片面資訊,「若廣告指手術成功率是百分之九十五,但外國的成功率其實是百分之九十九,若沒有提及後者,便是不全面的資料。」公共屋h執業西醫協會會長凌柱培也坦言擔心流失病人,期望醫委會再上訴。
醫療集團趁勢建立品牌
醫生的廣告市場開放後,有廣告界人士預料愈來愈多醫療集團利用廣告建立品牌。香港市務學會主席嚴啟明說,個別執業醫生經營的診所屬中小企,多沒有財力賣電視廣告,相信會透過傳單、郵件和網頁宣傳,反而在各區設有診所的醫療集團會積極建立品牌,吸納病人。
他說,目前難以預計醫生的廣告市場有多少,全港有一萬名醫生,私家醫生約佔五千,「未必每個私家醫生都會賣廣告。」廣告公司BravoAsia總裁劉偉權則預期,除非醫療服務進一步集團化,否則在未來一兩年,應不會有太多醫生賣廣告,因「個體戶」醫生的財力始終有限。
仁安醫院副醫務總監梁國齡亦相信,私營醫院不會大賣廣告,因現時私院H位爆滿,即使有更多病人轉投私院,也無力應付。他和香港私家醫院聯會主席劉國霖均表示,私院有責任為公眾發放醫療資訊,內容必須基於事實。劉國霖補充,私院一向都有預留宣傳的費用,以保障市民知情權,相信是次判決不會令私院將宣傳費用「加碼」。
私營醫院資料 |
香港區 |
九龍區 |
新界區 |
嘉諾撒醫院
(香港明愛屬下醫院) |
寶血醫院
(香港明愛屬下醫院) |
荃灣港安醫院 |
明德國際醫院 |
播道醫院 |
沙田國際醫務中心仁安醫院 |
港中醫院 |
聖德勒撒醫院
(俗稱「法國醫院」) |
|
港安醫院 |
香港浸信會醫院 |
|
聖保祿醫院
(俗稱「法國醫院」) |
|
|
養和醫院 |
|
|
外國對醫生賣廣告的規管 |
新加坡 |
: |
廣告只限刊登報章、黃頁和醫學期刊。除非獲官方許可,不得在雜誌、電台、電視、電影、廣告牌和橫額出現。 |
韓國 |
: |
醫生均可賣廣告 |
德國 |
: |
94年開始實行醫生廣告條例,醫院及醫生可在報紙雜誌、路牌、櫥窗和互聯網賣廣告,但不可含有「特色」、「領先」、「專家」及「權威」等字眼 |
美國 |
: |
政府准許醫生在報章刊登廣告
英國 |
: |
89年起允許醫生可以在報導、黃頁等登廣告。但內容禁止「保證治癒」等不實承諾,也不能打電話或上門宣傳 |
法國 |
: |
政府每4年會為醫院作各方面評估,發放給傳媒 |
日本 |
: |
原則上禁止醫療機構賣廣告 | |